关于遂宁市2022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保障遂宁市船山区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遂宁市2022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遂宁市2022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
(二)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现状。(范围详见附图)
拟征(用)土地明细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区 | 镇 | 社区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农用地 | |||||
小计 | 其中可调园地 | 小计 | 其中可调林地 | |||||||||||
船山 | 永兴 | 长庙 | 8 | 0.7577 | 0.6684 | 0.6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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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35 | 0.0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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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2.8232 | 11.3487 | 9.3806 | 0.4536 |
| 0.6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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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160 | 1.4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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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 | 6 | 0.1651 | 0.1651 | 0.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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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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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5.5503 | 4.7114 | 3.9490 | 0.0825 |
| 0.1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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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347 | 0.8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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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小计 | 19.2963 | 16.8936 | 14.09*** | 0.5361 |
| 0.8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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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74 | 2.4027 |
| |||
国有土地小计 | 0.1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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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876 | |||
合计 | 19.4839 | 16.8936 | 14.09*** | 0.5361 |
| 0.8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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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74 | 2.4027 | 0.1876 |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公共事业项目建设需要。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遂船府公〔2020〕第46号)等文件标准执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标准执行。
四、安置意见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社区、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期为30日。
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转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东新区分局,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东新区分局依法作出答复;如果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东新区分局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船山区人民政府提出,由船山区人民政府委托遂宁市河东新区管委会组织协调。
***:《遂宁市2022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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