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停止办理20吨时以下等新建燃煤锅炉使用许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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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12日发表
为继续推进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防止大气污染。根据《***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和《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10号)精神,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燃煤锅炉,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为此,我局即日起停止办理上述新建燃煤锅炉的使用许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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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01:29:5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