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陕西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管委会机关党委、各党支部,各局、办、中心、公司,支撑体系各机构,各驻区单位、社区(小区):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陕西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已经航天基地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陕西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促进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陕西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航天基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依据《陕西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和《西安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航天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天基地文明单位(包括文明机关、校园、社区、小区)是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经过自愿申报,群众认可,航天基地文明委考核验收,由航天基地党工委和管委会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同级各种荣誉称号中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紧紧围绕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工作,不断提高干部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思想环境、治安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三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工程,也是提升企事业单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凡是在航天基地辖区内有党委(总支、支部)建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并能承担社会义务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和社区、小区等基层组织,均应开展此项活动。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航天基地文明单位基本标准: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单位党政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做到规划完备,目标明确,机构健全,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干部群众有较强的创建意识,全员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与航天基地组织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及各类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
2、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道德风尚良好。持久深入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重视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设立有道德讲堂,经常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单位内部道德文化氛围浓厚,并将干部道德履行情况纳入干部奖惩评价体系中。能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五爱”、“四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培育、弘扬民族精神和陕西精神,发扬团结友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和敬业奉献精神,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3、学习风气浓厚,职工群众文化生活丰富。扎实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不断增加智力投资,加强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注重文体基础设施建设,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围绕党和国家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等主题活动。
4、民主管理得力,法制环境优良。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经常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综合治理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治安状况和公共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案率低于规定指标。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国策,倡导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计划生育达标。
5、环境整洁优美,环保措施健全。自觉执行西安市和航天基地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维护、包门前环境秩序)责任制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管理制度,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内外环境整洁有序,环卫设施完善,因地制宜,搞好美化、绿化工作,无脏、乱、差现象。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保工作达到规范要求,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重大环保案件。
6、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突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主要业务连续两年在上级考核中获得优秀。生产经营服务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勇于创新,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航天基地同级或同行处于领先水平,企业连续两年实现盈利。加强诚信建设,社会声誉良好。重视职工个人信用建设,无重大信用不良事件发生。
7、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带头示范作用显著。关心并支持公益事业,广泛开展各项社会主题实践活动,把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提升干部职工道德素养的有力抓手,建立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等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城区管理、社会援助和各类社会活动,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单位员工开展“家长教子”活动,支持所在社区建好办好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关爱帮扶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未成年子女。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建设
第六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标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七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员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的时限,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培养员工强烈的创建意识,使每个员工了解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把自己的本职工作纳入到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去。
第九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自始至终抓好创建工作,开展经常性、富有成效的活动。要着重搞好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创建文明车间、文明班组(科室)、文明岗位、文明楼院、文明户以及争做文明市民、文明员工等活动。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和部门共同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小区活动是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延伸和发展。要本着“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建共荣”的原则,由共建各方达成协议,制定共建规划,落实共建措施。
第十一条 为提高创建工作透明度,申报创建单位应在单位门厅醒目处设“创建文明单位告示牌”,申明创建目标、措施和要求,标注创建办公室及上级文明办监督电话,接受职工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命名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文明单位质量。
第十三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经自查验收基本符合标准的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均可向航天基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报文明单位的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航天基地文明单位命名每年进行一次,由航天基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从各申报的单位中,经检查验收、征求申报单位有关主管上级及业务部门意见、广泛公示听取社会及群众意见后,报请航天基地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命名。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原则上应逐级升格。市级文明单位一般应在两年以上的航天基地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和全国同行业文明单位一般应在两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对在一个时期内有突出贡献,对全市乃至全省精神文明建设产生巨大影响的单位,可破格晋升。市级、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由航天基地文明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逐级推荐上报。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命名后,可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金(免征奖金税)。奖金来源: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奖金可从本单位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行政和事业单位可从本单位预算包干节余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航天基地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由航天基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航天基地各主管局密切配合,协助搞好文明单位的创建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航天基地文明单位称号保留三年,期满应重新申报。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被批准的,不再享有文明单位的称号,“文明单位”牌匾可留原单位做纪念。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在届期内文明单位出现质量下降问题,航天基地文明委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文明单位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要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并予以通报。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因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问题,受到司法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
(二)出现严重的封建迷信、聚众***、铺张浪费、打架斗殴、吸食毒品、违法乱纪等不良现象的;
(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偷税逃税骗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力,单位内部秩序混乱或出现重大刑事犯罪的;
(六)忽视环境整治和基础建设,“脏、乱、差”问题突出因严重污染被媒体暴光,受到处罚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计划生育超标的;
(八)在文明单位申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后经发现名不副实的;
(九)有其它问题,命名机关认为应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的。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因机构撤销、分设合并的,其荣誉称号相应消失;单位整建制改变名称的,需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二十三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被撤销称号的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整改,条件成熟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管理要科学规范,严格条件,更不能借审批、命名、撤销文明单位之机搞任何形式的不正之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航天基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天基地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的创建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