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蓝田县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1年我县启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由于物价及房价的上涨,旧的收费标准已经不符合当前房屋公共区域维修费用的需求,现将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新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数额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
1、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
2、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
3、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二、房改房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三、拆迁安置房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1、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60元/平方米。
2、多层住宅(配备电梯)90元/平方米
3、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90元/平方米。
四、鉴于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转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实施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过渡期间新、旧缴存标准并行,2019年4月30日前已在县房管所立户的项目小区,仍可按原缴存标准办理,过渡期后,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五、为了减少因维修资金新旧缴存标准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每幢房屋缴存维修资金的统一性,使今后的使用公平、合理、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2019年4月30日前必须将整幢楼业主的资料提交完毕。2019年5月1日起上报的资料一律按新标准缴存。
六、鼓励老旧小区参照本标准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房屋出现的问题,为广大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特此通知
蓝田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