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新生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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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10日发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降低个人经济负担,现就新生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参保并足额缴纳出生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满6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缴费,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凡在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其发生的符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在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四、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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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06:30:4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