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
河口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市安监局相关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用人单位要成立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充实专业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2、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第48号令有关规定,于2013年2月底以前完成申报备案;对于已申报但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变更。
3、对产生较重、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用人单位必须要求职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及防护用品;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必须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岗前、在岗及离岗时查体,并妥善保存查体资料。
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控制效果评价或现状评价。
6、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第51号令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进行立项。
未尽事宜请及时联系区安监局,联系电话7710165。
河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