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派KTV噪音扰民的几点建议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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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海派KTV噪音扰民的几点建议 | ||
内容 | 海派KTV噪声扰民这个问题我们小区好多人通过多种方式向各个部门提了不只一次了(打过110、去过环保局、找过执法局)问题不光没有解决他们反而更加猖狂了,完全不把我们政府放在眼里。他们不是和我们某个人作对,他是和人民群众和政府在作对。我相信只要我们政府下大力气一定能解决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还当地居民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 建议: 一、我们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有法可依(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就是怎样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了。 1、有人会说最多才罚1000我才不怕呢。那好,只要违法就罚,天天罚,月月罚,(就和闯红灯一样,不管你闯几次都得罚还扣分)你看他还违法吗! 2、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二、建议政府成立公安局、环保局、执法局、工商局、地税局联合执法专项治理小组。使各部门更加配合,加大了惩罚力度。 3、建议政府引起重视。一、当地居民已经愤怒了(不是万不得已和气愤谁会站出来说),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最基本的生活、学习。二、影响不好,只要到Google搜索上搜海派KTV噪音扰民,全国人民就能看到我们的留言。 ***: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它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无***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GQ000****1304 | 提交时间 | 2009-09-29 21:33:41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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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我们已经转交县执法局处理,详细情况可以直接联系县执法局。 | ||
答复机构 | 高青县县府办 | 答复时间 | 2009-09-30 15:15 |
附 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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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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