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实现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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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3日发表
自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其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实现社会统筹,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发放。企业按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5%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与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一)退休时为企业职工;(二)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三)2010年12月31日前为企业职工,2011年至20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2016年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在企业累计缴纳5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四)职工退休时所在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作者:社会劳动保险处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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