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青县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高青县司法局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有效性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高青县司法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条 高青县司法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科室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情况、法律依据、
裁量权适用、拟作出的决定等情况。
第六条 高青县司法局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运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送审材料齐全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接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应当提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进行研究讨论。讨论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提出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认为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的,提出补充相关材料的意见;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四)认为依法需要移送其他部门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认为需经县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提出提请集体讨论的意见,并由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提请集体讨论。
第十条 法制机构提出补充材料、纠正、移送等审核意见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报县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必要时可以提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同时废止。
附:高青县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