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查办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近日,记者从桓台县公安局获悉,该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办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中的投资者多为退休的中老年人,由于涉案公司资金链断裂,投资群众大都损失惨重。
据了解,2010年9月份,天津某公司在桓台县城设立了办事处。在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办事处的负责人张某利用办事处业务员口口相传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打着以经营石油项目的旗号,对该公司的集资者刻意回避投资风险,以3%至8%的高额利息,为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
2011年12月份,由于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致使大部分投资群众的本金和利息都无法兑付。在此情况下,许多投资者纷纷报案,桓台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目前,该公司桓台办事处的负责人张某已经被桓台警方控制,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和审理之中。
针对该案中的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桓台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办案民警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私人借贷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
办案民警说,目前,有些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巧立名目,大肆进行广告宣传,极具诱惑力;同时这些企业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迎合人们快速发财致富的心理,麻痹群众思想。
警方提醒,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的特点,广大人民群众投资前须做好详细的调查研究,要充分认识到高利息伴随着高风险,且利率越高风险越大的必然性,一定要保持高度清醒,不被眼前暴利所迷惑,冷静应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造成血本无归的悲惨局面。
(纪哲 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