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推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
淄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推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近期,淄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行政执法网、门户网站、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佩带或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3.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向统一公示平台推送信息。淄博市行政执法网为全市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公示执法信息,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每项活动都进行相应的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结合淄博市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执法网的推广应用,逐步实现执法文书电子化。目前实行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并行,以纸质文书为主的模式。
2.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可以作为单独的执法记录方式,也可以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方式。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等,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提高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4.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城管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各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进行研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4.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1.淄博市城管执法系统推行三项制度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淄博市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办法
3.淄博市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4.淄博市城市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1
淄博市城管执法系统推行三项制度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丙伦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徐同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成员:伊继忠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
刘永辉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组织人事科科长
牛汝宝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财务装备科科长
王运谋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黄安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法科科长
李闻超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户外广告科科长
高燕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规科,王运谋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2
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采取一定的形式,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将本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内容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示。
第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负责执法、许可、法制、执法证件管理等工作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内容的公示工作。
第五条 事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和公示方式: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等;
(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九)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办事指南;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三)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五)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十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事前公示内容应当在门户网站、淄博市行政执法网公示。
第六条 事中公示的主要内容和公示方式:
(一)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时按规定规范着装,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七条 事后公示的主要内容和公示方式:
(一)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三)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向淄博行政执法网报送行政许可、抽查结果等公示信息。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还应当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6〕26号)进行相应的信息公示。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或者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职能调整后10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相关机构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公示。
第十一条 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机构应当对公示的内容加强监督,发现存在错误、遗漏或者需要更新的,及时予以更正、补充或者更新。
第十二条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
淄博市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有效固定执法证据,避免和妥善解决执法争议,保障和监督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制作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纸质执法文书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音像记录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机、视频监控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执法活动进行的同步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对重大、敏感或者可能出现暴力抗法的执法现场,应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机、车载视频等设备进行全过程、全场景拍摄。
第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负责执法、许可、法制、装备管理等工作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二章 执法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执法巡查,应当填写执法日志,对每天巡查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填写执法检查登记表,对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依据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同时,对检查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对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及处理情况等予以文字记录,对投诉、举报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实名投诉、举报的,还应当对回复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九条 对涉嫌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文书,对立案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章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对调查、取证情况进行文字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上述文书按有关要求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或有关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勘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当事人的财物、场所,扣押当事人的财物,调取书证、物证,以及抽样取证,除文字记录外,应当对执法现场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对执法现场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城管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城管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核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决定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予以文字记录。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复核采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文字记录,对听证会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文字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文字记录;经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采用文字和音像两种方式记录,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
(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和法律救济途径;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采纳情况;
(五)处罚决定;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应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记录
第二十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二十二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同时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二十四条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文字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城管执法部门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行政强制执行过程应当同时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行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音像资料存储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或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标明执法人员、记录时间、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不得自行保管。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直接证据的,还应当上传到淄博市行政执法网。
第三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整理形成案卷,归档保存,其中音像记录应刻制光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日常巡查、行政执法检查、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等执法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现场执法行为有异议、投诉或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的;
(三)涉及有关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形。
长期保存的音像记录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保存,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二条 原始执法音像记录不得剪接、删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
执法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执法记录的,应当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进行或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4
淄博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第四条 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四)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
(五)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城管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决定可以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三)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3日内予以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退回承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承办机构了解相关案情,也可以根据需要向案件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报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材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情节复杂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向当事人调查询问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十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的,建议补充调查或纠正,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三)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或者撤销案件的建议;
(四)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依托淄博市行政执法网、淄博市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通过系统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上传审核意见书形成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法制办。
淄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7年8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