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目前,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已基本分配入住完毕,需进一步明确复审标准,为贯彻政府“放管服”要求,将公租房复审工作下放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复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让群众“只跑一次腿”,亟需制定规范统一的公租房复审标准,为公租房资格复审提供政策依据。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0〕32号)、《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15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并通过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形式,与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关经营公司等多家单位(部门)进行了多次研讨论证,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组织了审计、财政部门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形成了目前的送审稿。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复审范围、复审标准、复审程序和材料、部门职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公租房复审适用范围。即市级政府统一分配并安排入住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具体分为市内六区户籍家庭,以及在市内六区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家庭(含集体宿舍人员)。二是明确公租房复审的标准,并结合近年的审计和司法实践,对住房认定做了进一步规范,以“家庭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及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以及已办理网签备案、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已参加房改审批等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实际取得的住房”两大类情况,认定为保障家庭现有住房。三是明确公租房复审工作程序。根据“放管服”深化改革政策精神,明确复审工作程序,将审核工作调整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服务流程和时间节点等进行了优化和明确。同时,按照“减证便民”的要求,对户籍家庭、外来务工家庭(含集体宿舍人员)办理复审的材料分别进行了明确,在复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上,实现群众办事“只跑一次腿”的要求。四是明确复审工作职责。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保障中心、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经营公司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
四、文件有效期
《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