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事关莱芜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4月22日
莱芜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阶段性降低医疗卫生机构
用水及取暖费用负担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降低医疗卫生机构用水及取暖费用负担的通知
各供水、供热企业:
按照《关于阶段性降低医疗卫生机构用水用气取暖费用负担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134 号)文件精神,结合莱芜区实际,决定阶段性降低医疗卫生机构用水及取暖费用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措施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因疫情防控而发生超计划(定额)用水,又未能及时申请调整用水计划的,减免其 2020 年一、二季度产生的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二)3 月 1 日至本供热季结束,医疗卫生机构取暖费按照原标准的 80%收取(已执行居民价格的除外),已经缴纳的费用作为预交款用于抵扣下个供热季的取暖费用。
二、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莱芜区范围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和承担定点救治任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
三、责任分工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降低医疗卫生机构取暖费用工作,区城乡水务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用水情况统计及超额部分水费减免工作,卫健部门负责认定享受减免措施的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各供水、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已收取的费用,要按照政策执行时间要求进行折算,及时退还用户或抵扣后续费用。
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莱芜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4月17日
编辑:尹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