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专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
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0年 第32号
关于市专项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济南市长清区四春牛肉馆销售不合格生牛里脊肉、生牛后腿肉案
1、基本情况。
(一)样品名称:生牛里脊肉、生牛后腿肉
(二)不合格项目:地塞米松
(三)报告编号: STSP2020-0080-040580、
STSP2020-0080-040577
2、处置情况。在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报告时,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生牛里脊肉、生牛后腿肉,当事人立即对销售不合格生牛里脊肉、生牛后腿肉的行为进行排查整改。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牛里脊肉、生牛后腿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南市长清区四春牛肉馆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48元;3、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148元。
3、整改情况。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加强进货查验管理。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