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24日发表  

穗埔府规〔2018〕16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农林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九龙镇和街道辖区内的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的,可以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

  农村集体资产中的集体土地涉及政府征收(用)、土地收储等行为的,依土地征收(用)、土地收储的相关法规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细则。

  涉及农村集体性质的旧村庄、社区整体合作改造类项目,农村集体引入合作企业应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公开交易,引入合作企业的具体流程由区城市更新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六)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交易细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将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监管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使用情况;

  (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三)监督农村集体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农村集体交易申请;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农村集体交易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九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

  (二)审核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交易申请资料和信息,根据本细则的交易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交易资料转交相应的交易服务机构;

  (三)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并指导和现场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开展交易组织等工作;

  (四)负责审核和监督由辖区内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的项目的交易公告和发布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在交易活动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的调查、协调和处理;

  (六)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草拟、签订、变更等工作,并协助经济合同执行的后续服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辖区内交易服务机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根据黄埔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建立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九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九龙交易中心”)和各社区(行政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交易站”)。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四)按照规定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五)指导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签订;

  (六)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八)记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各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区交易中心,履行区交易中心职责。

  九龙镇政府负责组建九龙交易中心,并确保九龙交易中心有固定场所、专用设备、专职人员和运行经费。九龙交易中心的日常业务工作由九龙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

  经联社负责组建农村集体交易站,并确保农村集体交易站有固定场所、专用设备、专职人员和运行经费。有条件的镇(街)可统一提供交易场地及设备供各农村集体交易站使用。

  农村集体交易站组成人员由经联社理事会、监委会等相关人员构成,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第十条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农村集体将交易项目如实录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实现各级交易服务机构数据资源共享,并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异常情况实施实时监管。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镇(街)和农村集体监督机构(包括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下同)的指导和监督。

  经联社要协助、指导、监督农村集体交易站和辖区内各经济社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对经济社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审核交易申请资料和信息;配合镇(街)处理涉及交易工作的投诉和纠纷,协助镇(街)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等。

第三章  交易方式及保证金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子公开竞价、现场公开竞价、现场书面竞价、协商谈判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电子公开竞价指组织符合项目竞投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和交易规则的竞投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按照第十五条竞得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现场公开竞价指组织符合项目竞投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和交易规则的竞投人,在交易现场通过举号牌竞价,按照第十五条竞得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现场书面竞价指组织符合项目竞投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和交易规则的竞投人,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书面报价资料,并在交易现场统一开启报价资料,按照第十五条竞得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协商谈判是指符合项目报名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和交易规则的竞投人,通过交易双方公平协商,按照第十五条竞得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项目除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采取电子公开竞价、现场公开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并按照以下标准实行分级交易:

  (一)区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活动:

  1.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项目;

  2.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建筑物或构筑物出让或转让项目;

  3.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4.本区行政辖区内单宗项目合同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

  5.九龙镇行政辖区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体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各街道行政辖区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体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

  6.九龙镇行政辖区内合同年限在20年以上、面积在100亩以上或首年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的交易项目;各街道行政辖区内合同年限在10年以上、面积在10亩以上或首年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的交易项目;

  7.九龙镇行政辖区内合同年限在10年以上或首年合同金额在24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厂房、仓库、商铺、办公楼、住宅、市场、临建物业或其他用地等项目;各街道行政辖区内合同年限超过5年或首年合同金额在12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厂房、仓库、商铺、办公楼、住宅、市场、临建物业或其他用地等项目;

  8.涉及面积大、影响面广或情况复杂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区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的农村集体项目。

  (二)九龙交易中心负责组织九龙镇行政辖区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活动:

  1.单宗项目交易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

  2.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农村集体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

  3.合同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面积在10亩以上、100亩以下或首年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的交易项目;

  4.合同年限超过5年、10年以下或首年合同金额在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厂房、仓库、商铺、办公楼、住宅、市场、临建物业或其他用地等项目;

  5.涉及面积大、影响面广或情况复杂的项目,九龙镇政府认为有必要由九龙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的农村集体项目。

  (三)农村集体交易站负责本社区(行政村)辖区内除按照规定应进入区交易中心或九龙交易中心交易外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活动。

  严禁将农村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法降级交易。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可以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

  (一)保障、发展公益事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乡村振兴、教育、养老、保洁、环卫、卫生医疗、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等项目;

  (二)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轨道建设、道路建设、管道建设、河道整治、城市绿化、环境保护等项目;

  (三)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四)经连续两次采取电子公开竞价、现场公开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的交易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因上款第(一)、(二)、(三)种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须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经本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因上款第(四)种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项目涉及的交易条件须与前两次公开交易的交易条件一致,并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项目,由农村集体交易站负责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按照以下竞得规则确定竞得人:

  (一)以电子公开竞价、现场公开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一般情况下遵守以下竞得规则: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3.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形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4.按照项目的约定,竞得方需向农村集体或其成员提供相关服务,农村集体或其成员根据竞得方提供的服务向竞得方支付相应费用的,该项目可以需支付的费用作为交易底价,以“不高于底价,价低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以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应当遵守以下竞得规则: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价、综合因素最优者得的方式成交;

  3.各竞投人的综合因素由项目申请方与竞投人协商谈判后,根据竞投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采用电子公开竞价、现场公开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竞投意向人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交易。交易保证金标准如下:

  (一)项目涉及的合同年限不超过1年的,交易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二)项目涉及的合同年限超过1年的,交易保证金为项目总金额的10%以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交易保证金的具体金额由农村集体在上款标准范围内确定,并提交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通过。项目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

  因特殊情况,需要收取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的,应将具体内容纳入交易方案,一并提交民主决策程序通过。

  交易保证金及其他保证金由农村集体委托交易服务机构代收。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返还竞投人;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返还竞得人,或按照交易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或其他保证金。

  竞投人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交易规则处理。

  第十七条各交易服务机构需开设交易保证金银行专用账户,用于代收各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禁止项目申请方自主收取交易保证金,但项目属于经联社,且按照规定应在农村集体交易站交易的,应通过交易保证金专户代收交易保证金。

  各竞投意向人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交易服务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应当书面向镇(街)申请项目立项和项目交易手续。

  为避免农村集体资产闲置,农村集体应于资产租赁(承包)合同到期前或资产可移交前办理项目立项和项目交易申请手续。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限,由农村集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本细则规定的交易各环节办理时限确定,但一般情况下办理项目立项手续不得提前超过180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经镇(街)核实同意后,最多可提前2年办理立项手续:

  (一)属于首次出租或交易时无承租方,且规模较大、需给予竞得方适当时间开展招商、引资等工作的;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方如未重新竞得项目,需给予适当时间开展搬迁准备工作的;

  (三)由多宗资产合并,其中有一宗以上的资产离合同到期或资产可移交不超过180日、且该部分资产面积超过项目总面积的一半。

  第十九条镇(街)收到农村集体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后,应针对拟交易的项目涉及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供指引、意见。

  农村集体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时,应附上(提供)包括产权、现状图、是否消防验收等相关项目资料或信息,并经经联社加具意见。

  镇(街)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因项目涉及金额大或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的,须经镇(街)分管领导同意,但总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资料不齐全或镇(街)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镇(街)应当在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农村集体补充资料。

  镇(街)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建立与镇(街)相适应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审核细则或流程。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涉及土地合作建设的,镇(街)办理立项审核手续时,应同时将项目书面征求区国土规划部门意见。

  区国土规划部门应在收到项目资料后15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项目资料不齐全或区国土规划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区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镇(街)补充资料。向区国土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的时间,不纳入镇(街)的办理时限。

  镇(街)在办理审核意见时,应充分体现区国土规划部门的意见,并指导农村集体根据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镇(街)同意立项的项目,农村集体应当根据立项意见编制交易方案,并将交易方案按照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产权手续、消防情况、面积、用途、现状等情况);

  (二)经营开发类型、交易方式、交易规则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合同样本;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结合黄埔区的实际情况,向各农村集体提供交易规则样本。

  农村集体须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项目的交易底价,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有条件的,可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如交易底价低于上一期合同租金的,农村集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表决交易方案时,须向参会人员专项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合作建设项目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属于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

  农村集体依法拥有合作建设地块使用权(经营权)的年限少于上款规定年限的,合作年限不得超过农村集体依法可使用的年限。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对交易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对表决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影录像;属于土地使用权合作建设项目的,表决过程应办理公证手续。

  采取农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对交易方案进行表决的,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应在表决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全体成员公示,一般项目的公示时间为5日,土地使用权合作建设项目的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间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交易方案应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应当自项目经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向镇(街)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农村集体民主表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民主表决情况表、民主表决现场相片、民主表决公示公开情况相片);

  (二)民主决策公证资料(属于土地使用权合作建设的项目需提供;其他项目无需提供);

  (三)交易立项情况、交易申请、交易公告发布申请;

  (四)农村集体(包括农村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提供土地证或房产证等;无法提供的,项目属于经联社或经联社所属企业的,由经联社出具书面产权声明材料,并由镇(街)在材料上盖章确认;项目属于经济社或经济社所属企业的,由经济社出具书面产权声明材料,并由经联社在材料上盖章确认)及四至图(须详细注明标的物四周的详细情况,有条件的,可由聘请专业测量公司测量并出具)、现状图;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资产项目属于经济社或经济社所属企业的,提交镇(街)前经联社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农村集体自项目经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超过180日未提交交易申请的,该项目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第二十五条镇(街)应当在收到项目交易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本细则的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申请资料转交该机构;因项目涉及金额大或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的,须经镇(街)分管领导同意,但总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资料不齐全或镇(街)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镇(街)应当在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农村集体补充资料。

  第二十六条交易服务机构收到交易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的标准接收。对于符合由本机构组织交易的项目,交易服务机构应与农村集体办理交易委托手续;对于不符合由本机构组织交易的项目,交易服务机构应将项目退回镇(街)处理。

  对于符合由本机构组织交易的项目,交易服务机构应在收到交易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并发布交易公告;因项目涉及金额大或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的,须经交易服务机构主要领导同意,但总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资料不齐全或交易服务机构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农村集体补充资料,农村集体按要求补充的资料须经镇(街)确认。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公告应当在广州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区交易中心网页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网页、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和本农村集体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同时发布。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办法和交易文件;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根据以下标准确定交易公告期限:

  (一)合同总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交易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

  (二)合同总金额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交易公告期限为20天;

  (三)合同总金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交易公告期限为60天。项目涉及政府(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产业规划、项目引进、战略合作、公益用途等需要的,由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证实资料,并经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通过,交易公告期限可为20天。

  交易公告发布当天不计入交易公告发布期限。

  采取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四)种情形进行协商谈判的项目,交易公告对外发布到该项目成功交易为止。

  第二十九条交易公告发布期间,无正当理由,农村集体不得撤销项目或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销项目或变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由镇(街)加具意见。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发布撤销项目或变更交易信息公告,并及时与已成功办理报名手续的竞投人办理确认手续。属于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当在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提交申请,如提交申请次日离公告结束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的,公告时间自然延续,确保变更交易信息的公告时间至少有3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产项目自发布交易公告次日(节假日除外)起可接受交易意向人报名,交易公告期限结束时,项目停止接受交易意向人报名。

  交易公告发布期间,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书面异议的,由镇(街)对异议问题进行核实,镇(街)需至少在离交易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完成异议问题的核实工作;镇(街)在离交易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未能完成异议问题的核实工作,交易服务机构应中止项目接受交易意向人报名。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书面异议的时间离交易公告结束不足3个工作日或项目已在交易中的,交易服务机构应中止项目的后续工作,由镇(街)对异议问题进行核实。经镇(街)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农村集体负责与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镇(街)给予指导、协助,农村集体与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且不影响继续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申请和镇(街)核实后,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交易程序继续开展后续工作;农村集体与异议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待异议问题解决后,交易服务机构方可按照交易程序继续开展后续工作;经镇(街)核实,情况不属实的,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交易程序继续开展后续工作。

  竞投意向人书面要求农村集体就交易信息予以澄清的,由农村集体根据竞投意向人的申请对相应交易信息以公告方式予以澄清,镇(街)对澄清内容进行核实。澄清内容与交易公告内容存在实质性变化的,澄清内容必须公告3个工作日,澄清公告时间超过交易公告结束时间的,交易公告时间自然顺延。

  在交易公告期间,农村集体与项目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或对相应交易信息正在草拟澄清材料的,项目中止接受交易意向人报名。农村集体与项目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或对相应交易信息以公告方式予以澄清后,且不影响项目的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申请,交易服务机构根据项目中止时所剩的公告期限天数继续接受交易意向人报名。

  在组织项目交易中,农村集体与项目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的,农村集体与项目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项目的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申请,交易服务机构继续开展后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形式性审核,对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意向人,发放书面确认书;对不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意向人,应及时告知竞投意向人。

  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对竞投人的信息保密。

  第三十二条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和交易规则组织交易。

  采用电子公开竞价、现场公开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交易服务机构应在交易公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并办理交易结果公示手续;因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二)、(三)种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农村集体交易站应在交易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商谈判工作,并办理交易结果公示手续;因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四)种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农村集体交易站应在竞投意向人报名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结果公示手续。

  第三十三条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重新申请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间发布交易公告,并另行组织交易;需变更交易条件的,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办理交易方案民主决策和交易申请手续。

  第三十四条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和竞得人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确认交易结果,并将交易结果在交易公告发布的同一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三)竞得人及其他竞投人名称;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五条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服务机构应做好合同签订的指导工作。

  农村集体与竞得人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对合同签订进行鉴证或公证的,由双方依法依规办理。

  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在投诉处理完毕后按照处理结果确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

  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和竞得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暂缓签订合同时间;因竞得人原因,在未经得农村集体同意,未能在约定时间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禁止其再参与本项目的竞投。

  第三十六条项目标的物实际面积与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不相符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项目标的物实际面积与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对比,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的5%的,不影响交易结果;

  (二)项目标的物实际面积与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对比,上下浮动比例超过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的5%的,农村集体可与竞得人协商,按实际面积计算租金;如在发现面积存在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竞得人和农村集体都有权提出取消本次交易申请,可通过农村集体向镇(街)提出申请,镇(街)核实后,可以取消本次交易结果。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返还竞得人。

  第三十七条合同签订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九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的奖惩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二)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三)农村集体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存在信息虚假的;

  (四)未经本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条交易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对交易过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交易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农村集体应当安排理事会、监督机构成员和农村集体成员代表准时到场见证监督。未准时到场见证监督的,不影响交易,因未履行见证监督所产生的后果由农村集体自行承担。

  农村集体理事会、监督机构成员或农村集体成员代表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服务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申请,镇(街)核实同意后,交易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收到农村集体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有初步证据证实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要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各竞投人在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交易时,须向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签署书面的诚信承诺书,如违反相关诚信承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镇(街)、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竞投人、承租(承包)人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对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反馈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差的竞投人和承租(承包)人列入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良行为名单,并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竞投人和承租(承包)人被列入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良行为名单期间,禁止在黄埔区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第四十五条在黄埔区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良行为名单:

  (一)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行为的;

  (二)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三)累计3次不按照交易文件要求参与交易的;

  (四)在竞得项目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定成交确认书的;

  (五)履约过程中,未经农村集体同意,累计三次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承包金)的;

  (六)合同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标的物的;

  (七)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上款第(一)情形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禁止解除其不良行为名单;因上款(二)、(三)、(四)、(五)、(六)、(七)等情形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从其不良行为处理完毕或履行完其应承担的责任之日起,3年内(含3年)不得解除其不良行为名单。

  将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列入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良行为名单的,建议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资料。

  第四十六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镇(街)或者监察部门接到涉及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建议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农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细则规定组织农村集体资产项目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镇(街)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合同总金额”、“首年合同金额”均以交易底价计算。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埔府办〔2016〕9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4 13:33:33重新编辑
龙华下油松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大浪墩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松仔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民治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上塘西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民治东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宝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大浪街道华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上早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民康路口民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清湖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大浪龙股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赖屋山村三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街道建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桃苑新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大浪龙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赤岭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民治村水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大浪同胜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钓鱼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民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红安县推进钓鱼台文旅康养项目建设
  2. 2018年7月6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3. 人社局 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4. 江苏省乡村骨干教师初中历史常州培育站活动在淹中举行
  5. 罗田县人武部走访慰问困难群众
  6. 洪再林看望慰问黄湖驻队武警中队官兵和黄湖监狱干警
  7. 体育局2021年全国行走大运河全民健身健步走活动启动
  8.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油面生产经营监管
  9. 2018年4月27日—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常州同辉镀膜科
  10. 县红十字会关于开展援助西南旱灾区募捐工作的倡议
  11. 县人武部新闻报道获先进单位
  12. 团风县审计局拓宽审计领域不断提高审计服务质量和水平
  13. 华家河镇开展镇区街道人居环境冬季集中整治提升活动
  1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1012142842
  15.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控矿权市场引导绿色发展之路
  16. 区建管中心开展元宵灯谜游艺活动
  17. 湖北金沙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18.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做好社会化服务交接工作
  19. 红安县觅儿寺镇组织爱心企业开展捐资助学活动
  20. 洛阳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
  21.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来我区考察绿色农田建设情况
  22. 中共红安县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体会议召开
  23. 二程镇开展水库汛前安全检查
  24. 罗溪镇 新航物业罗溪环卫做好道路日常巡查维护工作
  25. 安监局 新桥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26. 市委组织部深入我县检查指导党建工作
  27. 我县狠抓乡镇服务站硬件建设
  28. 红安县晟康医院举行首届肾友联谊会
  29. 团风水产局开展节前水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
  30. 关于开展区属基金会2017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31. 审计局 区审计局开展阳光扶贫入户走访
  32. 住建局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正式启动受理
  33. 觅儿寺镇召开四季度政法工作联席会
  34. 农业农村局常州市运用法治思维助推乡村振兴走在前列
  35. 红安县觅儿寺镇扎实推进森林防火、秸秆禁烧、平安稳定工作
  36. 七里坪镇开展讲党课、讲红色故事活动
  37. 西夏墅镇 西幼加强园本培训提升教师素质
  38. 红安县二程镇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
  39. 体育局常州首金——由常州市培养输送的武术运动员吴照华强势夺冠
  40. 2021年全省医院党员教育示范培训班在湖北红安干部学院大别山分院开
  41. 2018年红安县新华书店杯中学生男子篮球赛开赛
  42. 新北区妇联 新北区薛家镇妇女第四次代表大会隆重召开
  43.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23:57:41
  4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23:57:26
  45. 县红十字会、县公安局联合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
  46. 财政局 新北区23个项目获科技专项资金700万元
  47. 创意产业基地 与古为新——创意基地与南京艺术学院共谋创新发展
  48. 龙虎塘街道 城管办腾龙社区市三年整治小组督查龙虎塘提升改造工作
  49. 工信局常州两轮电动车行业发展呈现三点特色
  50. 县法院扶贫做实事
  51. 洪再林调研长河水环境治理工作
  52. 孟河城建局 城镇建设与管理局孟河镇石桥区域新城镇建设地块又一家非住宅成功签约
  53. 罗溪镇 企服中心罗溪镇召开全镇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54. 县工商局开展道德讲堂活动
  55. 西夏墅镇 水利站区长效管护考核小组考核镇电灌站长效管护工作
  56. 孟河中学管网铺设及路面恢复工程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57. 红安县太平桥镇部署精准脱贫巩固提升推进工作
  5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23:57:42
  59. 红安县太平桥镇对应征入伍青年开展政治考核初选
  60. 红安县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61. 奔牛组织科 奔牛镇举办2018年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62. 红安县上新集镇召开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推进会
  63. 红安县觅儿寺镇开展人大代表法治培训
  64. 交通局清明小长假常州旅客运输客流量迎来今年最高峰
  65. 新桥镇 敬老院天开智慧PLUS团队来敬老院学雷锋献爱心
  66. 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召开
  67. 洪再林检查指导难点村治理工作情况
  68. 区市场监管局洛阳分局积极开展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69. 团风县马曹庙镇召开计生专干业务培训会
  70. 教育局江苏省网络名师工作室(常州)启动
  71. 武进区召开第五届万步有约大赛总结表彰会议
  72. 楚天学校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
  73. 迟到20年的握手
  74. 罗田县红十字会关于接收社会捐赠资金及医疗物资的情况公示(第三期)
  75. 太平桥镇组织干群全力抗旱保丰收
  76. 县疾控中心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革命传统教育活动
  77. 红安县征补办党支部联合金桥社区党支部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78. 市人大常委会来红安县开展主任会议成员走访代表活动
  7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23:57:39
  80. 2018年7月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马可波罗(常州)客车零部件有限
  81. 刘堂军参加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人大代表在行动有关活动
  82. 薛家镇 常州法治大讲堂暨知识产权大讲堂培训会在薛家镇圆满举行
  83. 工信局常州四招加快建设农业机械装备高地
  84. 区城管局召开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会议
  85. 县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首进社区
  86. 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效解决机关干部职工子女暑期看护难
  8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23:57:32
  88. ***火连畈茶场第九届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召开
  89. 巨人教育来我县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90. 县城乡规划局举办罗田党史报告会
  91. 十堰市郧县教育局领导来楚天学校考察
  92. 市领导督查南沿江城际铁路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
  93. 财政局打造五位一体投资评审管理格局提升政府投资效能
  94. 区疾控中心开展春节走访慰问活动
  95. 区行政审批局团支部参加文明实践志愿同行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96. 河海人社所 河海街道扎实做好社保补贴工作
  97. 刘家埭主干道工程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98. 红安县中医院红安县精神病医院庆祝第二个中国医师节
  99. 龙虎塘街道 招商中心天合大学揭牌运营
  100. 红安县慰问海军工程大学驻训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