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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印发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24日发表  


粤府〔2013〕1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印发

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

2013年12月18日


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海上搜救中心

  2.2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2.3 地方海上搜救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预防

  3.1.1 信息来源

  3.1.2 预警信息发布

  3.1.3 预警预防行动

  3.1.4 预警支持系统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核实与评估

  3.2.2 信息报告

  3.2.3 响应启动

  3.2.4 现场处置

  3.2.5 社会动员

  3.2.6 区域协作

  3.2.7 应急中断和终止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理

  3.3.2 调查评估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安全防护保障

  4.7 通信保障

  4.8 水域规划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

  海上险情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海上险情(Ⅰ级)

  7.2 重大海上险情(Ⅱ级)

  7.3 较大海上险情(Ⅲ级)

  7.4 一般海上险情(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海上险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海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国际公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发生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险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根据海上险情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实施分级管理;海上险情发生地的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险情的可能;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实现资源共享、协调有序。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发生海上险情,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 组织体系

  2.1 省海上搜救中心

  省海上搜救中心是全省海上搜救综合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主任:分管副省长。

  常务副主任:广东海事局局长。

  副主任:省军区有关负责人,广东海事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外办,省海洋渔业局、安全监管局,省港澳办,省台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民航中南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南海舰队、广州军区空军、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中海石油深圳分公司、中海石油湛江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协调海上险情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宣传海上险情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3)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为参与跨国、跨地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人员及重伤、重病等需要救助的入境人员提供入境便利服务,为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4)省民政厅: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伤残、牺牲的救援人员优待抚恤工作。

  (5)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6)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7)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海上伤病人员。

  (8)省外办: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

  (9)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渔政船艇和协调渔船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

  (10)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及时将接报的海上险情信息转省海上搜救中心处理,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海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

  (11)省港澳办:负责协调做好港澳地区所属海上遇险船舶和海上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理工作。

  (12)省台办:负责协调做好台湾地区所属海上遇险船舶和海上获救台湾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湾同胞的善后处理工作。

  (13)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并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务。

  (14)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境外搜救飞机的入境工作和航行空域安全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境外搜救飞机的加油及停放问题。

  (1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险情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16)省气象局:负责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根据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海域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

  (17)广东海事局:负责海上险情接报,发布有关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组织本系统力量和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救援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

  (18)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19)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开展沉船沉物打捞,公共水域和航道、港口清障;沉船存油和难船溢油的应急清除,海上应急拖航驳运和海上特殊交通运输。

  (20)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结果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21)南海舰队,广州军区空军,省武警总队: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所属部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22)省军区: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及所属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处置工作。

  (23)省铁投集团:负责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提供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4)广铁集团:负责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

  (25)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中海石油深圳分公司、中海石油湛江分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包括人员、船舶、航空器和海上设施等),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在我省海上搜救责任区执行公务或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海洋工程和科研等活动的船舶、航空器和海上设施,要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各专业清污公司在接到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开展防污清污工作。

  2.2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广东海事局,是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海上险情的接警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海上险情;海上险情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2.3 地方海上搜救机构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建立健全海上搜救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及时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省海上搜救中心成立省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预防

  3.1.1 信息来源

  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海上险情的预警信息;省内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1.2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按规定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3.1.3 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海上搜救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1.4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核实与评估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险情信息,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海上险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海上险情等级。

  3.2.2 信息报告

  海上搜救机构对海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省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他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接获海上险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海上搜救机构。

  (1)任何级别海上险情信息,事发地海上搜救机构要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

  (2)较大以上海上险情信息,省海上搜救中心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

  (3)事发地不在本搜救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要立即向搜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海上搜救机构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险情,要立即通知该海上搜救责任区所属的地方海上搜救机构;海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省海上搜救中心要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2.3 响应启动

  根据海上险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海上险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海上险情,省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军区。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态特别严重、超出省海上搜救中心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处置的,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启动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海上险情,省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海上险情,省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事发地海上搜救机构,并由事发地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等级海上险情,事发地海上搜救机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Ⅳ级响应。事发地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2.4 现场处置

  海上险情现场应急处置,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或事发地海上搜救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5 社会动员

  海上险情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海上险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应急处置相关物资和人员等。

  3.2.6区域协作

  (1)与毗邻省(区)协作。需要毗邻省(区)提供海上险情应急援助,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向毗邻省(区)海上搜救机构提出请求;收到毗邻省(区)海上险情援助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要迅速与其开展海上搜救合作,并根据需要协调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2)与港澳地区协作。需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海上险情应急援助,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请求。收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海上险情救援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要迅速与其开展海上搜救合作,并视情况协调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等援助。香港、澳门海上搜救机构要求派遣航空器进入我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搜救遇险人员,要向省海上搜救中心申请并说明各有关事项,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报省军区批准后予以答复。香港、澳门民用直升机执行海上搜救任务,征得同意后可在我省沿海进行作业的石油平台上降落与加油。

  3.2.7 应急中断和终止

  3.2.7.1 应急中断

  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决定搜救行动的中断和恢复。

  3.2.7.2 应急终止

  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海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且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理

  (1)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医疗卫生部门要负责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国内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港澳台人员,由省港澳办、省台办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其外轮代理公司或者外事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需要遣返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外事部门负责解决;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解决。

  (2)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当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其中,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3.3.2 调查评估

  按照分级调查的原则,地方海上搜救机构负责较大和一般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效果调查、总结和评估。其中,调查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审核;总结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重大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效果调查、总结和评估。其中,调查报告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审核;总结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3.4 信息发布

  (1)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必要时,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组织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人员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作用,充分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救援。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

  4.2 资金保障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的运行、海上演习、应急设备更新等所需保障资金,由同级地方政府财政负责并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按规定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定期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与监督。

  4.3 物资保障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按照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规定配备通信设备和器材。鼓励支持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使用海上险情预防、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4.4 医疗卫生保障海

  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险情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海上险情医疗救援工作。涉及到出入境卫生检疫的船舶或航空器,要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协同处置。

  海上险情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当地医疗机构先期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逐级上报请求支援。应下级海上搜救机构的请求,上级海上搜救机构可协调相关的医疗机构参与救援。

  4.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与本地区的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4.6 安全防护保障

  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对参与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要先登记,离开现场时要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要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海上搜救机构要对海上险情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险情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海上险情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海上搜救机构要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4.7 通信保障

  4.7.1 海上搜救机构实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单位的应急通信方式。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畅通。

  4.7.2 通信主管部门要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险情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4.7.3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险情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优先安排、指配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

  4.8 水域规划保障

  海事管理部门要调查了解辖区海域情况,结合海上险情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海上避险海域。海洋渔业部门在划定海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进行海洋功能区划时要对划定避险海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海域的需要。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知识宣传资料,积极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并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信息。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海上险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3)海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4)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海上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险情的责任区域。

  6.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6.3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军区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

  海上险情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海上险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

  7.2 重大海上险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险情。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险情。

  7.3 较大海上险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

  7.4 一般海上险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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