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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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2日发表
江苏鑫金桩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胡修彪于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为由,并以贵单位为用人单位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陈述为:2017年9月18日9时左右,在工作场所内,装卸货物挂钩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
经实地走访,贵公司现无人在公司工作;多方联系贵公司管理人员,均表示现已离职。如贵公司不认为胡修彪受伤事故为工伤,请及时提供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为维护受伤职工权益,现依法公告送达《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视为未举证,我局将依法作出决定。
特此公告
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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