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六条措施助力企业复产复工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消除污染隐患,防止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六条环境管理措施服务企业复产复工,切实保障各项环保工作落实到位及环境安全。
一是网上“不见面”审批。推行“网上办”、电话指导等便捷方式,开展不见面审批,对办理事项,实行容缺+承诺制度,先受理电子档材料,按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要求办理;对需要组织专家技术审查项目,均采取函审方式,邀请专家开展技术审查评估工作。打造窗口党员示范岗,实行电话值守解答,确保收到“虽然不见面、一样在身边”。
二是线下“不见面”监管。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测、用电量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实时分析监测监控数据、远程察看企业生产状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优化非现场检查方式,做到无事不扰;对治理设施用电异常、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排放等,视频远程提醒、指导企业排查存在问题,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是部分行政许可豁免。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等建设项目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在明确危废处置途径的前提下,可以先行试生产;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和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对医疗机构新增直接用于肺炎诊断的CT、车载CT等X射线影像设备,可以豁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办;危废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可以顺延至疫情结束后办理。
四是环保处罚滞纳金豁免。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能及时整改的,依据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试行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暂缓立案的通知》要求,一律不予立案处罚。对自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依法应予立案查处的企事业单位,确因配合政府疫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经企业申请,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并不再实施加处罚款处罚。
五是防护物资储备帮扶。***了解全市范围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运维物资和疫情防护物资储备情况,牵头协调解决物资储备不足等问题,确保医疗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和从业人员自身安全。
六是重大产业项目帮扶。对全市重大产业项目,主动对接投资主体、环评单位,就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项目选址、排污指标、排污去向等问题提前介入,研究解决方案或合理化建议,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不受疫情影响按期开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