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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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1日发表
财政局: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2.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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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10:15:3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