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区建筑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区建筑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全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从源头上解决“双清”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289号令)、《南京市高淳区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高政规发[2013]3号)等法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现就进一步强化全区建筑市场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建筑市场诚信保证金制度
1. 进入高淳区建筑市场的外地建筑企业,应当到指定银行账户缴存建筑市场诚信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均为100万元)。
2. 外地建筑企业到区建筑工程局办理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建筑市场诚信保证金缴存证明以供核验。
3. 工程项目招标发包的,中标企业缴存的建筑市场诚信保证金直接转为中标工程项目诚信保证金;未中标企业缴存的建筑市场诚信保证金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承包企业缴存的建筑市场诚信保证金在施工合同备案后转为工程项目诚信保证金。
二、强化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监管
(一)严把项目资金落实关。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登记时,必须出具开户银行资金到位证明。
(二)严把资格条件审核关。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前,在区内尚有工程款拖欠问题未妥善解决的,应当支付所欠工程款,或就所欠工程款的支付方案与被拖欠施工企业达成书面协议。外地施工企业参与工程投标或承包时,应当提交建筑市场诚信保证金缴存证明。
(三)严把工程发包过程关。建设单位不得以低于合理成本价发包,施工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承包。建设单位在办理直接发包手续时应当将工程量清单和承包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报招标办备案。
(四)严把施工合同备案审查关。
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2. 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结算的办法和时限,明确将工程款支付到中标施工企业的基本账户,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
3.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预付比例、工程款支付节点设置及付款比例等问题的约定,应当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财[2004]369号)的要求。
三、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资料。
2.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3. 尚未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新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担保。
四、强化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和备案管理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提交结算资料和工程资料,或监理企业未按约定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竣工备案的,暂停施工单位或监理企业在区内承接新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记录。
2.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审核竣工结算报告的,暂停建设单位新工程项目的发包。
3. 对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提供虚假结算备案资料且引发矛盾和纠纷,造成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对建设单位暂停新工程项目的发包;对施工单位暂停在区内承接新业务的资格。
五、严格规范建设、监理、施工各方行为管理
1. 建设单位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或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低劣引发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限制其新项目开工。
2. 监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和高淳区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监督。外地监理企业在本区承接工程之前,应办理单项登记手续并实行监理合同备案,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在高淳区内承接新的监理业务。
3. 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施工企业要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督促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施工企业出具虚假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暂停在高淳区内承接新业务的资格。
4. 实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签订合同,进行合同备案。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作为查处重点,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处罚。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