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由区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2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单位(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区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级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区级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须待权属明确后进行处置,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国资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全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公务用车等资产处置事项和相关协调工作。
区财政局是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负责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管理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资产处置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发改委负责对拟处置资产价格认定的指导和管理,所属价格认证中心具体承办价格认定和价格指导等相关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资产处置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区国资办负责房产处置事项和其他拟处置资产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并上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负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区级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手续;按规定处置本单位国有资产,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账务调整和信息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为主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指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原因,并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毁损、盘亏、失窃、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提出申请,待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不含房产、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
(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不含房产、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且单项价值(账面价值,下同)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
第十二条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会同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涉及公务用车等资产处置,在报区政府审批前还须经政府办审核;其中涉及房屋等资产处置,在报区政府审批前还须经国资办审核;
(一)房产、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资产处置;
(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不含房产、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且单项价值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
(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资产处置事项。
第十三条区级单位房产、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资产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对外捐赠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且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并形成会议纪要后再办理相关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下属单位之间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报财政局审批;跨部门之间资产无偿调拨的,由双方部门协调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跨政府级次之间资产无偿调拨的,经区政府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由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请、审核、审批、价格认定、处置、调账、归档。
(一)申请。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情况说明等资料。同时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审批单》,并提交上报。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意见。
(三)审批。区财政局对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进行批复。区财政局审批权限以外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批。
(四)价格认定。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区财政局或拟处置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区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申请。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确认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区财政局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处置。区级单位在接到审批部门的批复等相关文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
1、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应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
2、经批准报废、仍有残余价值的资产,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处置。
3、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的,按规定办理相关确认、交接手续。
(六)调账。区级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的相关凭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调整“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资产信息。
(七)归档。资产处置结束后,区级单位或各主管部门应及时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区级单位经批准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报批后,进行处置。经区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为履行职责购置的资产,在临时机构撤销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因机构改革发生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时,机构改革变动单位应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并根据价格认定或审计结论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相关资产。
第十八条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区级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协调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原则上采用部门集中处置和单位常规处置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区级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也是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区级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形,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资产处置申请审批单;
(三)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管理关系改变等资产处置有关的批准文件;
(四)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五)资产出售、出让、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的公示报告,主要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
(六)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意见;
(七)资产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的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的情况说明、报案证明等;
(九)报损处置的资产,对非正常损失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以及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十)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
(十一)资产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的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十二)坏账损失的核销证明,如法院破产清算的文件及清算完毕证明、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十三)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十四)意向性捐赠协议;
(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区级单位在申请处置资产前,应当由本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共同审核鉴定。需要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的,应当委托进行鉴定。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一般性通用设备由单位内部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部门、单位委托国家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其报废、报损的鉴定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其中对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的技术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
第七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处置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直接上缴财政。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实行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动态管理与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区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等责令改正,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二)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置资产的;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其他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规避价格认定程序,或在资产价格认定、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价格认定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未及时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财政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区现行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链接:
http://www.njgl.gov.cn/glqrmzf/202012/t20201225_2771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