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全国首个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标准
《江苏省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规范》日前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并施行。作为全国首个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标准,该规范为立法活动提供全方位操作指南。
一是体现应用的广泛性。内容覆盖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宣传解读、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立法环节,具有全流程指导性。适用于省、设区市两级政府规章立改废释等工作,同时明确,拟订省、设区市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也可参照执行。
二是体现机制的创新性。创新立法专业团队、主办制度、立法审查委员会等程序性机制,细化立法项目储备库建设、性别平等咨询评估、起草情况审前说明会、直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谁立法谁普法”等制度,体现我省规章立法工作实践的最新成果和有效做法。同时,对建设行政立法信息系统、规章数据库等基础支撑内容作出规定,推动形成相对完备的规范框架体系。
三是体现内容的针对性。注重发挥政府立法部门在规章计划制定和执行中的主导作用,细化立项阶段、审查阶段和实施后评估论证的各项要求,解决实践中评估论证不够问题;强调重大立法决策先行决定、迟延报送送审稿处理等程序,压实起草单位责任,解决实际规章审查过程中送审稿涉及的重大改革和措施未经政府决策以及规定材料延迟报送等问题;明确审查阶段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提出的新意见涉及其他部门或公众重大利益调整的,需按照本规范相关程序重新征求意见,解决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的程序流转不严谨问题等。
四是体现方法的指导性。针对目前地方和部门立法工作人员流动大、新手较多的实际情况,细化各项程序要求,在立项征集、立法前评估、立法后评估、听证、立法调研、立法协调等若干程序中列明具体操作指引,在标准正文后专门附录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式样、听证会公告和注意事项式样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向***备案格式等相关文书格式,实现立法活动参与者参照规范即可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