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街道办事处对其所属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合法、适当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由组长,副组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及其成员,社区建设和指导科科长、社会事业科科长、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科长、城市管理科科长,下设办公室由行政办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本级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第六条:定期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对各执法岗位人员实施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
(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四)其他应检查内容。
第七条: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上级部门制定的执法检查,可随时安排。
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
第八条:经常性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岗位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抽查的监督方式。
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执法岗位是否以乡(镇)政府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情况,是否有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或从事执法;
(三)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八)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第九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
(二)执法证件失效或非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
(三)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四)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备,并予以通报;
(六)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责令限期履行。
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人员,由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执法监督机构应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制定措施,及时解决;或提出执法建议,向上级反映。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及时问题的处理,应制作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及时送达被监督岗位的执法人员。同时,留存备案,作为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