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芝多乐蛋包饭简餐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大市)食药监食罚〔2017〕第食-018号
当事人:沈阳市大东区芝多乐蛋包饭简餐店
地址(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号大悦城CB11、CB136
邮编:110042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210***********8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1****0006279
业主身份证号码:210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鲁楠、性别:女 职务:业主
一、违法事实:
2017年3 月30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沈阳市大东区芝多乐蛋包饭简餐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采购使用无中文包装标识的的定型包装土豆粉(已经开封使用、剩余半桶、每桶2.46千克)的行为,同时,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上述无中文包装标识的定型包装土豆粉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原料进行现场拍照3张照片。检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与此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停止采购使用上述无中文包装标识定型包装食品原料土豆粉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7年 3 月31日,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使用无包装标识的定型包装土豆粉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同时下达《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
2017年 4 月5日,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理付阳进行了本案有关情况调查,调查中得知,当事人是在2017年3月15日从沈河区金山谷食品经销部购进上述食品原料的,共计1桶,每桶68 元、每桶2.46千克、2017年3月18日当事人开始使用上述食品原料、已经使用完半桶、剩余半桶。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原料加工成土豆泥均为赠送,由此认定当事人无使用上述食品原料加工销售经营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涉嫌采购使用无中文包装标识的的定型包装土豆粉,经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总计68元,无使用无中文包装标识的的定型包装土豆粉加工销售经营违法所得。
二、相关证据:
1、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16年8月1日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
2、当事人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
3、当事人业主施鲁楠《公民身份证》;
4、当事人业主《授权委托书》;
5、委托代理人付阳《公民身份证》;
6、供货商《采购涉案食品原料索证索票》;
7、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
8、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决定书》;
9、执法人员《询问调查笔录》;
10,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复核笔录》;
11、当事人《本案件情况说明材料》;
12、当事人《涉案食品原料购货凭证》;
13、执法人员《涉案食品原料现场照片》;
14.当事人《涉案食品原料加工成品销售赠送记录单》;
15、当事人《涉案食品原料加工成品销售赠送照片》。
三、行政处罚依据
1、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采购使用无中文包装标识的定型包装土豆粉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当事人已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 依据《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39) 2.1 从轻处罚基准:并处五千以上二万七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罚款。2.2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2.2.4 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少的;
4、依据《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少指公民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超过5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超过500元。
四、行政处罚种类: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采购使用无中文包装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原料土豆粉半桶(已开封使用完半桶,剩余半桶,2.46千克/桶) ;
见(沈大市)食药监餐 物凭〔2017〕食201 号《没收物品凭证》。
2、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人民银行大东区支行缴纳罚款,账户名:沈阳市大东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01****286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以下空白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7 月 28 日
注:本文书应制作三份,第一份随案卷归档,第二份送达给被处罚单位(人),第三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