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皇姑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与现场处置管理制度的通知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皇姑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与现场处置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皇姑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与现场处置管理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汇总和处置工作,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做到信息报送及时、现场处置及时、***及时、情况反馈及时,全面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能力,依据《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皇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维护全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综合汇总工作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属地功能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属事管理单位)是信息报送责任主体。
第三条 区委、区政府设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在区政府设应急指挥中心;各街道办事处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区直各行业管理部门(含行业监督管理)、行业单位须指定科室、人员专门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总值班室)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区政府与各级各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各级带班领导要24小时在岗带班(办公室),值班人员要在岗值班。各街道办事处、独立办公的政府部门要保证双人双岗值班(含收发人员、打更人员),双人双岗值班人员要同时在单位值班室值守,严禁在办公室值班。坚决杜绝空岗、漏岗、值班电话无人值守、值班人员不在岗将值班电话设置为呼叫转移等问题,确保值守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区政府办公室在安排日常值班时负责安排副区级领导带班值守,如遇带班值守区级领导有会议外出或出差等特殊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明确代管负责的区领导。带班值守的区级领导负责当值期间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与现场处置工作(日常工作时间8小时外)。
二、信息报送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真实性、准确性以后,要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总值班室)首报情况,最迟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初步报告事件信息。报送信息途径原则通过电话口头报送和专用微信群(或者专用钉钉工作群)方式。50分钟内报送文字信息,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因、伤亡、损失、救护、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到达现场的当地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情况等,并随事件发展随时续报最新处置情况以及事件现场情况照。10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续报。
第六条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有固定的文字载体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报告,来不及报告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情况随时续报。同时密切***、了解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进展情况,并及时将事件现场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总值班室)。
第七条 对于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或3人(含)以上受伤及其他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半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第八条 接报事件后,应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或总值班室值班人员(8小时外值班时间)要迅速向有关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属事部门认真核实情况,详细了解并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因、伤亡、损失、救护、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到达现场的当地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情况,以及要求应急指挥中心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在掌握准确信息后的第一时间由区委办和政府办驻群联络员分别向区委书记、区长、常务副区长、区委宣传部长、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报告,须注意不能盲目报告而影响领导决策,并视事件级别经分别请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由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要随时掌握和报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停供事件报送标准》规定相关要求,需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的突发事件,区应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在核实情况后形成上报材料,在专用微信群(钉钉群)发布,由区委、区政府驻群联络员分别请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正式上报。需上报的突发事件应在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第十条 参照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规定,我区涉及燃气、供暖、水电类等突发公共事件暂定分为Ⅰ级、Ⅱ级、Ⅲ级等3个级别,分别为:
1.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2000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和受外力破坏的突发事件;供暖系统发生2000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和受外力破坏的突发事件;公共供水突发停水降压事件,集中受影响居民在2000户以上,预计持续时间8小时以上,对公共供水服务带来较大影响和受外力破坏的突发事件;停电影响涉及用户数达到2000户以上,或者涉及到敏感用户、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商业区、重要用户等停电和受外力破坏的突发事件。上述4类事件确定为Ⅰ级突发事件。
2.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1000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和受外力破坏的突发事件;供暖系统发生1000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和受外力破坏的突发事件;公共供水突发停水降压事件,集中受影响居民在1000户以上,预计持续时间8小时以上,对公共供水服务带来较大影响和受外力破坏的突发事件;停电影响涉及用户数达到1000户以上,或者涉及到敏感用户、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商业区、重要用户等停电和受外力破坏的突发事件。上述4类事件确定为Ⅱ级突发事件。
3.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300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和受外力破坏的突发事件;供暖系统发生300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和受外力破坏的突发事件;公共供水突发停水降压事件,集中受影响居民在300户以上,预计持续时间8小时以上,对公共供水服务带来较大影响和受外力破坏的突发事件;停电影响涉及用户数达到300户以上,或者涉及到敏感用户、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商业区、重要用户等停电和受外力破坏的突发事件。上述4类事件确定为Ⅲ级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Ⅰ级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迅速报告至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应急主管区领导、行业分管区领导及当日当值带班区领导。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策安排相关领导到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局主要领导、各级属地属事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到达现场积极配合参与现场处置应急工作。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迅速报告至应急主管区领导、行业分管区领导及当日当值带班区领导。由应急主管区领导安排相关领导到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局分管领导、各级属地属事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到达现场积极配合参与现场处置应急工作。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迅速报告至区应急主管区领导、行业分管区领导及当日当值带班区领导。现场处置由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总值班室)通知属事行业部门和单位立即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属地属事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及科室管理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参与现场处置应急工作。
三、现场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按照“属事”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事件等级,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分工,由相应层级的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达到等级需要区级领导处理的,工作时间由各分管区领导负责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本行业领域的突发应急事件。工作时间外发生的突发事件由当日当值带班区领导先行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必要时根据事态发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行业分管区级领导,待行业分管副区长到位移交指挥权。各属地街道办事处、属事行业单位(燃气、水、电、供暖等)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必须在得知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处置应急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现场协调调度具体属事行业单位。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总值班室)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报告领导以后,要继续核实相关情况,协调各属地街道办事处、属事行业单位(燃气、水、电、供暖等)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立即按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及时传达和办理领导的指示意见,并***了解事件、事故的发展情况,将最新情况报告有关领导;
2.根据领导指示,通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督促落实交办事项;
4.按规定需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有关领导、通知有关部门,请有关人员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到达岗位,投入工作;
5.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总值班室)作为综合、协调、处置中心,是各种信息的汇总点和通讯枢纽,要保证领导指挥灵便及各方面联络畅通。
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行业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向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总值班室)首报情况的同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事件级别,在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要立即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员和相应工作组。工作组的设置、职责以及牵头单位、参与单位等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各工作组分别落实事件中心指挥调度、协调行业单位主体处置行为(施工、救援等)、群众疏导安抚、现场周边安全保障和交通保障以及舆情宣传等方面工作。原则一般由区应急局指挥中心及区应急事务中心应急保障部相关人员在指挥部负责人安排下负责总体指挥调度;需要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处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协调企事业单位相关施工、救援等行为;由各属地街道办事处人员负责对周边群众的疏导和安抚及受影响区域的事件排查等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现场周边的警戒、安保和交通封闭、调流等保障工作;同时由区委宣传部门派员负责处理舆情方面控制和宣传报道。
四、处置后续、善后和恢复工作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要针对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研判,结合区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十七条 各属地街道办事处、属事行业单位(燃气、水、电、供暖等)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配合单位根据需要负责做好突发事件造成影响和破坏地域、部位的相关善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区政府授权,结合事件具体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纪委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区总工会及属地街道办事处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及参与调查。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结合认定事件的性质和责任;3.提出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件发生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调查组各组成部门人员(区应急局、相关行业部门、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总工会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及专家组等)在调查处理工作中应相互配合,精诚协作,同时秉持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调查组向有关属事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
六、其它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急机构要建立完善应急突发事件预警和重大风险隐患定期排查的工作制度并落实实施防控措施,坚持对辖区内各类风险隐患随时排查、随时调度和随时整改,保障各类隐患在整改日常工作(如维修、加固、求助、疏散)尽快得到处理和消除,并依规定定期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相关隐患数据,必要时结合排查情况即时报送,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对全域各类重大风险隐患及时掌握、及时调度和及时部署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值班室)和区直行业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要拓宽信息渠道,加强各类预警信息的搜集工作,保持部门间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并及时对各种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各类预警信息中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及时、有效、科学的进行处置,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置措施上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值班室)和区直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的汇总工作,定期将所辖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处置建议和预防措施,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总值班室),并报告相关领导,使领导能够全面、及时掌握所辖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管理部门依照制度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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