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彩阳光城养老社区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五彩阳光城养老社区三期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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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28号于洪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环保窗口 (110141)
五彩阳光城养老社区三期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
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建设地点
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旺牛村
项目概况: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旺牛村投资49000万元建设五彩阳光城养老社区三期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66***3.32m2,总建筑面积115005.76m2,新建建筑共26栋。规划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为容积率1.37,建筑密度24.25%,绿地率30%,商业比例4.22%,主要建设内容为住宅、商网和地下车库建筑。项目内居住户数为923户(2954人),共设308个地上停车位,建设集中式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位390个。具体项目明细详见环评报告表。
项目供水、排水、供电均依托于市政管网。供暖由沈阳东泰新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居民燃气由沈阳市燃气总公司提供,燃气供气方式为管道供应。
项目在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保批复要求,各种污染物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重点落实如下环保措施:
1、扬尘与尾气
项目施工期间通过加强施工管理,采取必要、可行的防治扬尘和机械尾气的措施,可最大程度的减小扬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2、废水
施工期产生的养护排水在施工现场内建设一座临时性的沉淀池,经沉淀后的上清水循环使用于冲洗骨料、施工机械等,不外排。
施工机械及车辆冲洗应根据工点分布情况定点设置冲洗点,并设置集水池、沉砂池、隔油池等临时性污水简易处理设施,冲洗废水经处理后排放。
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进入临时简易的化粪池,粪便及时清掏,不外排,施工期结束后,进行消毒后掩埋。
3、噪声
根据预测结果可知,施工机械噪声值较高,施工期噪声20m之内,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中的噪声限值,50m之内可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中的噪声限值要求。
4、固废
本项目施工期开挖土方均回填,无弃土产生。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回收利用,剩余部分经集中收集后按照市政部门要求全部运至指定地点妥善堆放,绝不可随地抛撒或任意填埋,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生活垃圾定点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运营期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居民生活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后,由烟道引致楼顶排放。
本项目地下停车场汽车尾气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柴油发电机只是在停电时使用,使用时间有限,排放污染气体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2、废水
居民和商业网点日常排放的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经小区排水管线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最终进入沈阳造化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3、固废
建设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住宅楼内的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商网产生的生活垃圾。本项目在园区内设置垃圾桶,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根据《辽宁省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4、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换热器、变电设备等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对于产噪设备,在购买时就选择低噪类型的设备,以减少运转时的噪声强度。本项目产噪设备如换热站等设备均位于独立设备间内,符合环保[2005]128号文件中相关环保要求。换热站位于独立设备间内,其上无建筑,符合环保相关规定。各产噪设备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采取了相应的隔声、减振、降噪措施,包括:对水泵和换热器安装减振基础管道采用软连接、设备间内墙加装吸声材料;变电设备采取基础减振。
5、绿化
建议建设项目保证绿化面积30%,利用建筑四周、道路两侧周围空地种植各种花草树木,在项目西侧和南侧设置绿化带,种植高大乔木和具有吸声降噪功能的树种,减小周围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五、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所列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执行。
六、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污水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建筑工地扬尘,比照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污染物中“其它”类排放限值;停车场停车排放的尾气执行排放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柴油发电机组运行产生的尾气,排放标准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施工期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建筑垃圾管理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运营期固体废物执行《辽宁省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2006年4月3日)。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多次夜间违法施工,对周围居民产生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的,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综合整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将暂停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暂停对建设单位在辖区范围内所有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取消单位选择优资格,对违法企业不予出具守法譓明,并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法纪录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实施信贷限制。
八、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九、你单位为新办环评,竣工后三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和使用。逾期办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本项目环保受理审批公示时间五天(2016年12月29日至1月5日)。如对此项目持有异议者,可向公示受理单位反映或提出书面意见。
受理单位:沈阳市环保局于洪分局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28号
邮政编码:110033
联系电话: 024-253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