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食用农产品10月抽查结果公告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沈阳市食品安全建设年工作方案》及《2020年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工作要求,本次抽检的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畜禽肉及副产品、水产品、水果类、鲜蛋等品种。
抽检依据是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整顿办函〔2010〕50 号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
抽检项目包括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阿维菌素、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丙溴磷、敌敌畏、地塞米松、地西泮、啶虫脒、毒死蜱、多菌灵、恩诺沙星、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氟苯尼考、氟虫腈、腐霉利、镉(以Cd计)、磺胺类(总量)、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金刚烷胺、克百威、克伦特罗、孔雀石绿、莱克多巴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霉素、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灭蝇胺、诺氟沙星、培氟沙星、铅(以Pb计)、三唑磷、杀扑磷、沙丁胺醇、水胺硫磷、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辛硫磷、亚硫酸盐(以SO2计)、氧氟沙星、氧乐果,经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向社会公布的食用农产品133批次,其中1批次豇豆不合格。产品公示信息详见附表。
特此公告。
于洪合格信息公示132批.xls
于洪不合格信息公示1批.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