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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3日发表  

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户外牌匾审批

 

《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二)设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三)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牌匾的内容、制作规格、材质和设置位置等说明;(四)涉及相邻权的,有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涉及管理权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综合执法局

1.审批责任:接到设置户外牌匾审批申请,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置(5工作日)。2.现场检查责任:(1)对审批申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设置户外牌匾处进行实地检查,并制作笔录,形成调查报告。(2)分管领导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是否批准设置。(3)如不予批准,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原因。3、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牌匾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4.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9.备案责任: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辽政[2011]2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海城市和岫岩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二、在岫岩县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对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或者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而不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县城规划区域内私自建设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1)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形成案件调查报告。(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备案责任: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2

行政处罚

对从事营运活动摩托车、电瓶车及非法安装出租出标识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辽政[2011]2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海城市和岫岩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二、在岫岩县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从事客运的摩托车及非法安装出租车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地方性法规】《鞍山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无证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押车辆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出具扣押证明。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扣押车辆按照《鞍山市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拍卖抵交罚款。

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从事营运活动摩托车、电瓶车及非法安装出租出标识车辆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1)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形成案件调查报告。(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备案责任: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拒不执行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临时建筑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1)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形成案件调查报告。(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备案责任: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4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房屋框架结构、窗改门、改变住宅用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合法建筑物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执行,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对合法建筑物进行翻建、改建、扩建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1)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形成案件调查报告。(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备案责任: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5

行政处罚

对在我县境内河道内违法采砂、采金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辽政[2011]2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海城市和岫岩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二、在岫岩县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六)水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采砂、采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二)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开采的;(二)改变采砂作业方式的;(三)未按要求堆放砂石和平整弃料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我县境内河道内违法采砂、采金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1)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形成案件调查报告。(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备案责任: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6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牌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地方性法规】《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彩虹门”等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1)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形成案件调查报告。(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备案责任: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7

行政处罚

对城镇范围内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辽政[2011]2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海城市和岫岩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二、在岫岩县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八)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户外搭灵棚、设灵堂、抛撒纸钱、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制造、销售棺木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城镇范围内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等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1)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形成案件调查报告。(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备案责任: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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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8

行政处罚

对无照或证照不全经营人力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随意停放人力车及未随身携带人力车营运证的行政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岫编发[2012]76号《关于重新核定岫岩满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成立执法分局的通知》二、主要职责(六)负责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从事非法营运及乱停乱放营运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自治法规】《岫岩满族自治县人力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人力三轮车活动,证照不全者,责令停业,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随身携带营运证照的;

(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随意停放车辆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无照或证照不全经营人力车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1)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形成案件调查报告。(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备案责任: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强制

对已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措施

 

【规范性文件】辽政[2011]2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海城市和岫岩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二、在岫岩县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对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或者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而不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综合行政执法局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2

行政强制

对城镇范围内搭灵棚、奏哀乐、抛撒纸钱的行政强制权

 

【规范性文件】辽政[2011]2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海城市和岫岩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二、在岫岩县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八)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户外搭灵棚、设灵堂、抛撒纸钱、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                                        第二十八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在城市户外搭灵棚、设灵堂的;(三)在城市办丧事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纸钱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3

行政强制

对违法采砂、采金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

 

【规范性文件】辽政[2011]2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海城市和岫岩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二、在岫岩县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六)水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采砂、采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二)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4

行政强制

对从事营运活动摩托车、电瓶车及非法安装出租出标识车辆的扣押权

 

【规范性文件】辽政[2011]2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海城市和岫岩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二、在岫岩县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从事客运的摩托车及非法安装出租车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地方性法规】《鞍山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无证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扣押车辆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出具扣押证明。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扣押车辆按照《鞍山市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拍卖抵交罚款。      

综合行政执法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执法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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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19:46:06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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