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区第二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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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2日发表
千山区第二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 |||||||
单位(盖章): 日期: 2021年 8 月 11 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材料要求 | 承诺方式 | 核查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1.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工作意见(辽市监发〔2018〕2 号) | 规章 | 书面 | 书面 | 现场 | |
2 |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 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街道泉兴家园社区正德街10号千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类审批窗口;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鞍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东鞍山镇政府一楼西侧 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家房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唐家房镇政府后院一楼 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孤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大孤山房产一层 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汤岗子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汤岗子镇正德街7号 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屯市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13:00-17:00,(含法定节假日,中午提供延时服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 规章 | 书面、电子 | 书面 | 现场 | |
3 | 建设资金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 法律/法规/规章 | 纸质/书面 | 书面 | 现场 | |
4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书面 | 书面 | 现场 | |
5 | 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地方性法规 | 纸质/书面 | 书面 | 现场 | |
6 | 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行政法规 | 纸质/书面 | 书面 | 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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