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原告胡某诉强拆违法一案我市胜诉
原告胡某以鞍山市政府和高新区为被告,诉强拆违法一案,经鞍山市、辽宁省两级法院审判,均被驳回起诉,今年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10月9日,最高法院邮寄送达了行政裁定书,鞍山市政府最终胜诉。
原告胡某(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于2005年承包经营的位于我市高新区金湖新村的一处山林,因鞍钢矿山征地,曾于2010年5月协议获得补偿2260余万元。其后,在鞍钢矿山进一步征地的过程中,曾以鞍山各级政府为被告,直接向省法院提出过1.6亿元的民事赔偿诉求,被驳回后上诉至最高法院,仍旧败诉。原告旋即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两级政府拆迁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首先于2015年6月起诉高新区和市政府,认为2012年6月强拆其位于承包山林之中的农场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诉至鞍山中院,2015年9月,中院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胡某上诉。2016年2月,省院作出维持裁定,案件生效。然而,原告胡某又申诉至最高法院,2016年8月,最高法院立案复查,10月9日,作出裁定,驳回其申诉。
由此,原告胡某提出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申诉,均经最高法院裁判予以驳回,政府获得最终胜利。该案诉讼标的之大、审判层级之高,在我市政府应诉历史中尚属首次。
尽管原告采取聚众上访、媒体炒作等种种手段以达到个人目的,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始终坚持一线作战,严格把握诉讼程序,熟练掌控应诉技巧,积极协调各级政府机关,选拔优秀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诉讼,在高新区的积极配合下,始终掌握案件的主动权,紧紧抓住关键证据,民事和行政案件最终全部胜诉,给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