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清理我市法规规章
10月19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及结果,我市拟修改地方性法规6件,修改市政府规章6件、废止市政府规章9件,近期将及时履行相关修改和废止程序并面向社会公布。
此次清理是我市按照国家、省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国家和省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开展的一次集中清理工作。具体工作中,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我市现行有效的45件地方性法规及73件市政府规章,对照2013年以来***、***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逐一梳理,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
此次拟修改的法规、规章主要是由于其制发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进行了修改,现行法规中所规定的审批事项,有的不需要审批,有的虽然需要审批但改变了管理方式,还有一些行政审批事项由工商登记前置调整为后置,此类法规、规章有《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鞍山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等。
拟废止的政府规章,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情形,一是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上位法已被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与相关法规政策不相一致,在实际工作中已不适用。如《鞍山市酒类管理办法》。二是政府规章制发时间较长,规范内容已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如:《鞍山市盐业管理办法》。三是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政府规章主要内容已被上位法涵盖。如:《鞍山市旅游管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