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设专项资金奖励资助见义勇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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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0日发表
《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三个层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
《条例》规定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排查化解辖区内矛盾纠纷。同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指定具体部门负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履行加强对本单位的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等职责。
《条例》中明确规定,今后,鞍山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量的见义勇为专项奖励保护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见义勇为人员。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认定、表彰奖励和宣传、救助工作,以及见义勇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条例》还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责任和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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