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鞍山市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全市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在本市注册登记、纳税并独立核算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价)组织、鉴证组织、建筑工程监理组织、咨询组织、经纪组织、代理组织、介绍组织等中介服务业。
2、在本市投资并在本市注册、独立核算的中介服务业建设项目。
二、扶持对象
1、本市范围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从事会计审计、评估、鉴证、工程监理、咨询、经纪、代理、介绍等服务的中介企业(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行业组织。
2、对鞍山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
3、有利于提升鞍山中介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项目、品牌。
三、政策措施(资金分配详见附表)
(一)设立中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从市服务业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中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以及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中介服务行业宣传与招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行业信用、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创建品牌、规模贡献、行业自律组织建设、重大活动等奖励和补助。
1、鼓励知名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入驻。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教育机构、房产中介、认证咨询和大型会展等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区域性总部。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协作,鼓励本地中介机构与国内外同业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分支机构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知名国内外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2、鼓励本地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做大做强。对年实缴税收前10名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企业(机构)5万元。鼓励骨干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联合以及引进外资等途径鼓励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做大做强,对兼并重组后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60%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加大力度扶持新型成长性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对提供研发、设计、策划服务等专业技术强、科技文化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高,并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型中介服务企业(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增幅比例分档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大于20%(含20%,下同)的,奖励2万元,大于30%的,奖励3万元,大于40%的,奖励5万元。
(二)扶持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和发展
1、鼓励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组建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自律组织。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定期提供本行业发展趋势报告,政府以购买服务的形式购买各行业发展趋势报告,扶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2、对被认定为市级中介服务业示范协会(商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中介服务业办公用房优惠政策
引进培育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主营人才猎头、测评、咨询、培训等业务的服务机构。对国内外著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鞍山市新办分公司或总部在鞍山市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免费使用3年2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其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免费使用3年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
(四)鼓励中介服务企业资质提升
1、鼓励中介服务企业(机构)资质提升。对取得本行业全国范围最高等级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本行业全省范围最高等级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和引导中介服务企业(机构)以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为重点,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大中国驰名商标的推荐力度。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认定为省著名商标和省知名商号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
(五)税收政策
依法给予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税费减免政策。依据国税总局财税〔2013〕106号规定,给予相应中介服务企业(机构)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工商政策
优化中介机构登记审批环节。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外,凡涉及前置审批的中介企业,凭相关部门预审同意,允许先行登记。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凡列为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中介总部大厦的房产,其入驻中介企业凭租房协议直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中介企业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中介企业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中介企业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七)人才政策
1、积极促进我市中介服务业企业(机构)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获得国家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个科研项目提供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对获得省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基地的企业,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个科研项目提供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2、加大紧缺中介服务类人员培养力度。主动为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免费选送高端人才参加高层次培训。实施职称评审“直通车”。对中介服务型企业职称评审随时申请,随时组织评审。实行4个不限、2个放开:即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放开下一级职称、外语等条件限制(中级以下)。为中介服务企业(机构)提供人才引进招聘服务。组织服务性企业免费参加国内各大人才市场举办的专项人才招聘活动;免费组织开展各类海外人才、留学归国人才招聘活动。
(八)构建信用系统奖励诚信经营行为
建立我市中介服务业信用平台,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优化市场环境,对获评鞍山市诚信示范企业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四、附则
1、本政策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具体由中介服务企业(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县(市)区政府申报,市发改委会同市工商局、服务业委、财政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初审后,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和批准后兑现。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
2、对于同一项目本政策与其他类服务业政策不重复补助,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
3、本政策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工商局、服务业委、财政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4、本政策暂定试行一年。
***:
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