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15〕89号)文件精神,我市从2015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同时,还将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入朝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建国前加入***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
已退休且生活困难的部分“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本次随同农村同类对象一并提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此次提高所需资金将由市财政专款核拨,春节前发放到位,将惠及全市1.2万余名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