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9月8日上午,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县领导刘福仁、李瀛、赵世叁、王成国、孙景波、赵明广、王瑞利,县人大各工作委员会领导,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部分乡镇乡镇长和水利站长参加发布会。
据了解,《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于2010年2月5日由县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会议指出,我县水资源总量为38.26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达到8795立方米,是全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0倍。如何依法保护水资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合力开发水资源和节约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县面临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条例》从我县水资源保护实际出发,总结了多年来我县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经验,同时借鉴了兄弟自治县一些好的措施和做法,对水源涵养、水工程保护、取用水建设项目审批、地表水水质保护、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地下水开发、水资源有偿使用等方面事务和行为进行了规范,是一部创新内容较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自治法规。
会议强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内容,充分理解和掌握《条例》所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打造一支懂政策、会操作、善管理的水行政执法队伍。另一方面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运用各种新闻载体,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形象生动地宣传《条例》,营造一个贯彻落实《条例》的良好社会环境,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促进的良好氛围。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工作方法,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执法和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强《条例》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增强具体行政行为的和谐性,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为实现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作出贡献。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明广主持会议。
会议宣读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文件,县人大常委会公告,并简要介绍了《条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