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18年11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18年11月审批的营口港鲅鱼圈港区A港池5号和6号通用泊位工程改扩建工程项目、鲅鱼圈红海河(沈大高速至隆华村)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鲅鱼圈区金屯河(辽南大街-红海河段)治理工程项目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2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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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115007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及时间 |
1 | 营口港鲅鱼圈港区A港池5号和6号通用泊位工程改扩建工程项目 | 营鲅行审发〔2018〕91 号2018.11.2 |
2 | 鲅鱼圈红海河(沈大高速至隆华村)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 营鲅行审发〔2018〕99号2018.11.8 |
3 | 鲅鱼圈区金屯河(辽南大街-红海河段)治理工程项目 | 营鲅行审发〔2018〕100号2018.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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