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办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16第035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6]第0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2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松江区叶权东路(车亭公路-济众路)道路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叶榭镇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金家村前进村民小组10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4.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金家村刷布弄村民小组8455.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7***.3平方米、建设用地2379.3平方米、未利用地311.7平方米。
3、 金家村跳板桥村民小组372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72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金家村吴车泾村民小组7016.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316.7平方米、建设用地284.3平方米、未利用地415.8平方米。
5、 金家村吴家村民小组1970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449.1平方米、建设用地229.5平方米、未利用地29.2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900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5356.9平方米、建设用地2893.1平方米、未利用地756.7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5]第17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叶榭镇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2月1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808103 监督电话: 37735994
联系人:蒋雪平 联系地址:政府路2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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