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街道破眼工伤农民工如何维权
“工作没了可以再找,这眼睛‘坏’了那可是要影响终身哪!”面对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书,还在治疗中的洪先生显得极为无奈。
来自湖北的洪先生是一名来沪务工人员,年过半百的他没有一技之长,凭借着一身“大力气”揽上了装修砸墙的活儿。2016年8月,他被一名包工头招去给一家门店做装修敲墙,不料意外发生了,一位工友在砸墙面上的镜子时,一颗细小的玻璃碎片恰巧弹进了洪先生的右眼,刮破了他的眼膜。事后,包工头为其垫付了万余元医疗费,并给了他少量生活费作为补偿。可几个月过去了,没有经济来源的洪先生,面临巨额的后续医疗费用束手无策,于是找到包工头讨要说法,然而包工头没有再支付他任何费用。为此,洪先生向劳动部门提出请求,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其工伤事故实情。
根据洪先生所反映的情况,调解中心进行了深入了解并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确认洪先生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产生于公司员工型的农民工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无论这些经济组织与农民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还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农民工都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而雇佣关系则是指经约定在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的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些农民工没有公司企业作为依托,但他们受命于某一“个人”,即“工头”。他们把劳动力出卖给“工头”,从而从“工头”那儿换取劳动报酬。从洪先生所述事实和提供的材料来看,双方关系应当属于雇佣关系。
其次,洪先生的损伤事故应当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农民工发生损伤事故,包工头为了规避风险会向民工提出一次性了结方案,而农民工也为了图个省事儿草草了事。调解员认为,这种方法并不可取,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无法追究责任,农民的利益将受到损害。调解员建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工头”应该负责全部医疗费和医疗期间的工资,包工头没有承建资质的,房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洪先生的工伤事实调查请求,应当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申请。在调解员的指引下,洪先生已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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