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抢金店青年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法官训诫其跌倒要爬起
挥霍完病故母亲留下的10万元,18岁青年李某抢夺金店后仓皇而逃,又将赃物卖给金店回收铺老板……去年年底,“18岁青年嘉定抢金店”案曾引发各大媒体的关注。嘉定检察院对李某以涉嫌抢夺罪提起公诉。同时,回收李某所抢金项链的毛某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日前,嘉定法院一审分别对二人依法做出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被告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2000元。
宣判现场,李某的父亲在旁听席上见到了自己的儿子。宣判结束后,他不断地向儿子喊话:“知错了就要改。”相较于案发到案时的乖戾,李某在庭上的表现老实很多:“我认罪,我对我犯的错误很后悔……”
记者从嘉定检察院了解到,由于李某曾协助抓捕金店回收铺的老板毛某,因此有立功表现。而毛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还欲转销他人以牟利,因此嘉定检察院对毛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宣判结束时,法官还对李某做了训诫:“你还年轻,千万不能一次跌倒而再也爬不起来。”
来源:《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