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杨府办发〔2003〕22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为规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下称法律顾问团)工作,发挥法律顾问团在配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决策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法律顾问团及其成员
第一条 法律顾问团是受区政府聘用的,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的,由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下称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和指导的,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咨询组织。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的成员由区司法局在全市执业律师中推荐,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聘任。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的成员聘期由区政府确定,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条 任期内的法律顾问团成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区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对外统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第二章 法律顾问团的管理及职责任务
第六条 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的日常管理、会议召集、成员考核等工作,并具体负责区政府与法律顾问团之间的联系。
区政府领导同志可以直接向法律顾问交办法律事务,也可以经区政府办公室向区司法局交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为区政府提供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专业法律顾问和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服务。
重大的法律事务,应经法律顾问团集体讨论,必要时,可以由区司法局另行组织法律专家专题研究。
第八条 法律顾问团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各自工作情况,研讨有关法律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法律顾问团不定期举行专题法律研讨会,对一些需要及时研究的、重大的、全局性的、倾向性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听从区政府领导同志的安排,及时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团每年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具体形式由区政府办公室安排。
第十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区司法局审阅后,报区政府领导同志或有关职能部门。
重大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经法律顾问团或专题法律问题研究小组集体讨论通过。
法律顾问团出具的所有法律文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团的工作范围是:
1、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进行论证,并根据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2、根据区政府工作需要,参与有关经济项目的谈判。
3、为区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专项法律意见或建议。
4、根据委托,参与或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查、修改等。
5、接受委托,代理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诉讼、仲裁等。
6、接受区政府指派,对区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提供法律咨询。
7、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接受委托,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如与委托方相对一方的单位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司法局根据情况决定。
发生上述情况,法律顾问团成员本人不主动申请回避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司法局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其回避。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工作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整理、综合,不定期编写《法律顾问团律师建议》专刊,报区政府领导同志或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受聘期间可以享受下列权利:
1、根据邀请,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
2、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区政府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3、根据需要阅读上级和区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
4、优先了解有关杨浦区行政事务的信息、材料。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受聘期间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严守机密,不得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区政府工作的秘密。
2、不得接受区政府相对一方单位或当事人的委托,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3、应当准时、定期参加法律顾问团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事出差、出访的,应将出差、出访的时间、地点、联络方法等有关事项告知区司法局备案。
4、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财物。
5、不得私自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6、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区政府形象的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区司法局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向区政府提供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时,可以获得报酬。
法律顾问团成员的上述服务费,由区司法局从法律顾问团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涉及有关受益人具体权益的,由受益人按规定向该成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付费。
受益人支付了法律服务费用的,区政府不再向该法律顾问团成员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题词:司法 法律顾问团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