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监察局印发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杨浦专线专项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监察局
印发《“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杨浦专线
专项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各部、委、办、局,区法院、检察院,各街道、镇,各群众团体:
现将《“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杨浦专线专项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监察局
2014年4月2日
“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杨浦专线
专项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区政府各部门和各派出机构围绕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强化履行民生工作的职责,促进作风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提高群众诉求解决率和满意度,确保区“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区市民服务热线”)的正常运行和高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设工作的意见》、市监察局《关于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专项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关于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杨浦专线运行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区委、区政府绩效考核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专项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区监察局对履行区市民服务热线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的监察活动。
第三条(实施主体)
区监察局为专项行政效能监察实施主体。
第四条(适用范围)
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或法定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监察对象”)在履行区市民服务热线办理事项的职责中,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而影响行政效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监察内容)
(一)属于部门法定职责的、或经区协调机构决定属于牵头或协调部门职责的事项,因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粗暴冷漠、效率低下、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受理事项未在区市民服务热线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经区“12345”市民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热线办”)或区政府督查室督办,仍未办结且无正当不履职理由的;
(三)对受理事项压制、掩盖、违反办理程序或工作纪律的;
(四)责任单位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派单,而未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区热线办且未说明理由,造成延误办理的;
(五)责任单位因答复内容不符合要求,被区热线办退回重办的,且在规定工作日内仍未作出符合要求答复的;
(六)在督办中发现违法违规行政行为的;
(七)区热线办派单错误,经责任单位指出而拒不改正,影响诉求办理效率的;
(八)区热线办不严格考核把关,对各责任单位考核弄虚作假的;
(九)上级领导交办或其他需予以监察的事项。
第六条(监察权限)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音频、视频等电子数据;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要求监察对象在区热线办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履职;
(四)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五)责成监察对象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按照管理权限,对监察事项涉及的监察对象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及整改的建议或决定;
(七)督促监察对象执行和采纳相关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
第七条(监察程序)
专项行政效能监察程序包括受理、调查、办结三个阶段。
(一)建立区热线办与区政府督查室和区监察局会商机制。通过会商,对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事项,由区热线办提出,经区监察局依法审核相关移送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区监察局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可主动发现监察对象存在的问题,开展效能监察。
(二)区监察局向监察对象发出专项效能监察通知书,对监察对象进行监察,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查清事实及原因。
(三)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工作建议,督促监察对象提高行政效能;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责令整改或行政问责的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第八条(结果运用)
监察结果将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