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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科委区创新办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经区政府同意的重大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6日发表  


杨府办发〔2015〕1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科委、区创新办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

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经区政府同意的

重大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科委、区创新办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经区政府同意的重大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变更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杨浦创新型试点城区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验收细则》、《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指南》、《上海市杨浦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方中介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等六个文件已经2015年2月10日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3月18日

 

 

 

 

 

 

 

 

 

 

 

 

 

 

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

经区政府同意的重大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对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经区政府同意的重大类项目管理,促进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发挥应有的效益,根据《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仅适用于经区政府同意的列入专项资金的与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相关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其他重大类”)。有其他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的项目依照其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项目立项)

对于经区政府同意的列入专项资金的与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相关的重大项目,须由区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提供区政府书面批复意见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作为立项依据。之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见***1)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区创新办(区联审小组),并纳入后续立项评审流程,对于支持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还须报上海市推进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批复。批复立项后,将项目拨付资金情况抄报区联审小组。

第四条(***与管理)

其他重大类项目按照“谁归口、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后续***管理,每半年向区政府提交书面项目管理情况报告,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验收与评估)

每年底,主管部门对管理的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区联审小组,由区联审小组汇总后,形成年度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其他重大类项目执行完成后,由主管部门确定验收评估的指标和方案,对项目执行的效果,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对于支持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报送评估报告外,还应根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监管责任)

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管,对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应及时发放整改意见书并向区政府报告,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时按要求整改的,应停止剩余资金的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严重违规的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

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

 

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

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01 年度

(仅适用其他重大类项目专题)


项目类型   0 7 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重大类项目

项目名称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承担单位                                     (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项目责任人                                            

手    机                   电子邮件                   

 

 

201          日订


 

     


一、本申请书供申报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

二、“项目类型”0 7专指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重大类项目,该类项目必须附区政府同意的相关批文等证明文件并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签章

三、项目责任人应根据本申请书的要求,逐项认真编写,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楚易辨。

四、申请书编写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请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请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五、报送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一份。项目申请人必须确保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

 


一、申报单位(企业)基本情况表

单位(企业)名称

 

注册地行政区划

上海市杨浦区

税务代码

 

 

 

 

 

 

 

 

 

 

 

 

 

 

 

电子邮件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单位(企业)

法人代表情况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护照□军官证

最高

学历

任现职

时  间

电话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科研部门电子邮件        

 

财务部门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帐    号

 

信用等级

 

单位隶属

□□     01.中央单位              02.地方单位

注册登记

类    型

□□ 01. 国有企业     06. 外商投资企业         11.高等院校

02. 集体企业      07. 有限责任公司         12.研究院所

03. 私营企业       08. 股份有限公司         13.社会团体  

04. 联营企业      09.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4.其他

05.股份合作企业    10.国家机关                            

单位职工总数

 

大专以上

 

研究开发人员

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总数

 

其中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数

 

企业上年末财务情况,新企业填写申报前一月的财务情况

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

其中外资(含港澳台)比例

企业总收入

万元

企业净利润

万元

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美元

总资产

万元

总负债

万元

企业上缴税收

万元

其中:区级地方税

万元

单位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项目方案:

(项目方案必须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预期目标、项目周期、资金使用用途、项目成果、项目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关键内容。)


三、区政府资金批复同意证明文件清单(并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一般指区委区政府发文,正式批复文件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书面同意意见,请列明文件名和文号。)


四、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单位法人签章

公  章

年    月    日

 

五、政府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主要领导签章

公  章

年    月    日

 

***一:区委区政府发文、正式批复文件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书面同意意见,请列明文件名和文号

***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合同、协议及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性文件

 

 

 

 

 

 

 

 

 

 

 

 

 

 

 

 

 

 

 

 

 

 

 

 

 

 

 

 

 

 

 

 

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与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变更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1[76]号)和《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精神,参照《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的过程管理,结合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项目变更备案的实施细则(试行),用以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和项目资金使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历年发布的《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专题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专题二创新创业载体功能建设、专题三创新产业体系建设和专题六创新国际化水平建设等公开征集的项目,其他专题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细则实施。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三条 已经获得创新型试点城区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必须及时向项目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受理部门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变更备案原则,办理项目变更备案手续。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须进行变更备案: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项目预算结构发生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化,项目建设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立项合同***《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所有考核指标内容均不允许变更。

 

第四章  备案原则


第六条 允许项目进行变更备案的五个原则:

1、允许项目总投资预算金额调整变更备案的原则。

(1)项目实际或预计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投资预算的80%以上(含),且专项扶持资金与自筹资金的配套比例满足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所规定的配套比例要求的,允许调整项目总投资,可视为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其中总投资预算金额调整变化幅度在10%(含)以内的无需备案;(2)项目实际或预计完成投资额不足原投资预算的80%(不含),视为项目投资未完成,项目总投资调整后,按原申报时的专项扶持资金与自筹资金的配套比例扣减专项扶持资金尾款,尾款扣完为止。

2、允许项目投资预算结构调整变更备案的原则。

(1)项目投资预算结构中单项预算科目金额较原预算发生±20%以内(含)的变化,允许调整;超出部分不予认可。如调整后影响项目总投资的,按“项目总投资变化原则”办理。(2)项目直接费用中设备费科目——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科目和项目间接费用一般不予调增,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3、允许项目承担单位调整变更备案的原则。

(1)项目承担单位在建设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变更、企业投资方变更等涉及办理工商变更事项的,允许办理变更备案。(2)由项目承担单位的投资方、子公司、关联单位等主导项目建设,且未在立项合同和计划任务书中明确指出的,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确需变更的,需经由项目受理部门提交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确认是否办理变更备案。

4、允许项目建设期调整变更备案的原则。

(1)项目提前验收或终止。项目经审计总投资达到立项要求,且达到立项时的考核指标时,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原则上同意项目提前验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已不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可能,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并经专家评议后,可终止项目。(2)项目延期。原则上允许延期一年,延期超过一年的视作验收不通过不予拨付尾款;延期在一年之内,从第四个月开始,每延期一个月应按获得扶持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扣除尾款直至扣完。

5、允许项目建设地点调整变更备案的原则。

对于考核指标中有示范应用地点(或建设地点)要求的项目,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在杨浦区区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除以上允许调整变更的情况外,其他内容一般不允许调整变更,经区政府同意的调整变更除外。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执行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原则上仅允许变更备案一次。

 

第五章  备案流程


第九条 区科委作为项目变更备案申请的受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在项目执行满18个月,且距离执行期结束前2个月向受理部门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变更备案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变更备案申请表》(见***)一式三份。

2、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项目总投资预算金额或投资预算结构变更备案时,须提交《项目预算变更表》;(2)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备案时,须提交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如发生企业股权变更的)。如有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情况时,还须提交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进度完成情况报告、项目财务支出凭证及项目财务专账、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建设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3)申请建设地点变更备案时,须提交考核指标中相关的,项目承担单位与示范建设地点相关权属单位的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如与示范点权属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4)其他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科委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受理的变更备案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变更备案原则的事项及时进行备案批复,对于本细则未规定的情况,提交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评议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变更备案申请表


***: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变更备案申请表

项目

编号

 

项目

名称

 

承担单位

(盖章)

 

变更类型

总投资预算金额变更

是:变化金额>20%

变化金额20%

投资预算结构变更

 

建设期变更

是:延期到       

提前到       

项目中止。

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建设地点变更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对照表

变更前的内容

 

变更后的内容

 

***

材料

1、项目立项时的计划任务书原件和复印件

2、杨浦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经费预算表(若更改预算金额和结构,须提供)

3、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申请日期

 

法人签章

 

项目责任人签字

 

电话

 

手机

 

Email

 

第三方管理机构意见

 

 

 

 

 

 

 

公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意见

 

 

 

 

 

 

 

公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区创新办意见

 

 

 

 

 

 

 

公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发挥应有的效益,根据《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凡通过公开向社会征集并经批准列入杨浦区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在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后,应按本操作规程进行验收,有其他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的项目依照其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受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项目申请报告书(资金申请报告书)、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含调整文件)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合同约定的建成日期后一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并提出验收申请,原则上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建成后一季度内完成;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由项目单位在约定建成期满前一季度内,书面提出延期申请报请项目受理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项目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照申报要求完成项目建设,项目的各项计划考核指标(经济、技术、社会等)达到申报目标并能满足项目正常运行(软件项目同时应出具软件测评报告)。存在收尾工程但不影响整体功能的,可以进行验收,但须限期完成收尾工程。

2、经区财政局委托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

3、项目资料齐全、完整,并立卷建档。

4、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项目验收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完成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按计划全部完成;项目预定的各项功能是否达到设计目标;项目计划采购或自行研发的硬件、软件等是否实施完毕,并具有匹配的成果;项目的示范点或区域服务家数已达到承诺的个数等。

2、项目考核指标情况。项目单位实现的新增产值、利润总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是否达到计划目标;项目单位完成预计的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标准、查新报告、论文、专著等数量;项目培养的人才数量(博士生、硕士生)是否达到预期;项目所提供服务单位、示范情况等是否达到原定计划;项目的建设是否促进产业进步、增强区域贡献和产业带动效应等。

3、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已经区财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已确认审计金额,且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或未决事项;项目申报材料、审批材料、财务备查簿、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等是否齐全。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向项目受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项目总结报告;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区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及按照《杨浦区政府补助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自行编制的会计核算资料的盖章的复印件;

3、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含清单),主要包括有关认定证书、成果或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平台类项目提供平台服务功能清单和用户清单)、技术指标测试鉴定报告、有关平台运行相关资格(质)证明等;

4、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建设期及验收年度);

5、设备、软件、服务等购置清单及合同(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项目申请表、项目管理合同及计划任务书)

第九条  项目受理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原则上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评估后,一般按以下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1、对项目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项目,协助指导企业完善验收材料。

2、对基本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项目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和项目总结报告;

(2)专家组针对项目总结报告质询和讨论;

(3)专家现场踏勘和专家组讨论;

(4)专家分别按要求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打分,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3、第三方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共同完成项目验收评审资料的整理装订,并以一式四份上报项目受理主管部门备案归档。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1、项目经审计机构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项目考核指标完成率达到80%以上,验收专家组评议结果为验收通过的。项目视作验收合格。

2、项目经审计机构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项目投资完成率低于80%的,项目考核指标(含示范点及服务家数)完成率超过60%但不足80%的,验收专家组评议结果为验收通过的。项目视作验收基本合格。

3、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验收不合格。(1)项目经审计机构审计出具除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审计报告或未能审计的,项目考核指标(含示范点及服务家数)完成率不足50%的,验收专家组评议结果为验收不通过的。(2)项目受理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已不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可能,并经专家评议,非由项目单位主观原因造成的,并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的。

第十二条  对验收结论有疑义的项目单位可以在接到验收结论意见后30日内提出复验申请,由项目受理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次组织验收,第二次验收结果为最终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项目尾款的拨付

项目尾款的计算:原则上按照审计意见确认的项目投资完成额根据项目指南规定的专项资金扶持比例确定实际扶持金额,扣除项目首拨款后的金额即为项目尾款。

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下拨全部项目尾款。验收结论为基本合格的项目,下拨项目尾款的一半。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扣除项目尾款不再进行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杨浦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评审打分表


***:

杨浦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评审打分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绩效指标

分数

评分方法

评分

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40



1

项目建设内容已按计划全部完成

10

全部完成得10分,有部分尾工但不影响项目整体运营的得5


2

项目预定的各项功能已达到设计目标

10

各项功能均已实现得10分,有部分功能未按计划实现但有相应功能进行替代的得7分,有部分功能未按计划实现且无相应功能进行替代的得5分,功能实现率未达到60%的得0


3

项目示范点或区域服务家数达到承诺的个数

20

项目示范点或区域服务家数达到原计划的得20分,项目示范点或区域服务家数达到计划的60%10分,项目示范点或区域服务家数低于计划的60%直接视为验收不通过


项目考核指标情况

40

 


1

项目经济考核指标已达到预期

10

项目经济指标均已实现得10分,有一项未达成扣5分,扣完为止


2

项目单位完成预计的考核指标(专利、标准、四新、论文、专著、人才培养等)

30

项目其他指标均已实现得30分,有一项未达成扣5分,扣完为止


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情况

20

 


1

项目已经审计机构审计

10

项目已经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得10分,项目未经审计或审计出具其他意见的审计报告得0

 

2

项目申报材料、审批材料、财务备查簿、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等齐全

10

项目各项考核指标的证明材料均齐全得10分,有任意一项考核指标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清的扣3分,扣完为止

 

总计

100

注:专家评分可作为通过或未通过的参考依据

 

专家意见及建议:

 

 

 

 

 

 

签章

 

     

 

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验收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验收工作,提高验收的规范性和操作性,根据《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制定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验收细则。

第二条(验收对象)

凡获得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立项的企业,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组织)

杨浦区科技小巨人的验收由区科委负责牵头,采用专家评审会议的方式组织验收,验收专家由市区产业相关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的依据: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项目申请报告书、项目执行期内的年度财务报表及与验收指标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等。

第五条(指标体系)

对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的企业经济计划目标完成情况、企业成长性、企业创新型能力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新增的发明专利给予加分。根据上述内容的综合评分判定是否合格验收。评分满分为100分,采用关键指标打分的方法,通过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的相关指标进行打分,各指标得分相加即为最终评价得分。根据《杨浦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获得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立项的企业,视为验收合格,直接通过验收。

序号

类型

评价指标

评价主要内容

分值

1

验收材料情况

材料完整性

分为不齐全、基本齐全,齐全

10

2

经济计划目标完成情况

验收年度总收入指标

完成计划目标的80%以上(6分)

完成计划目标的70%-80%5分)

完成计划目标的60%-70%4分)

完成计划目标的50%-60%3分)

完成计划目标的30%-50%1-2分)

低于计划目标的30%0分)

6

3

验收年度利润指标

6

4

验收年度纳税指标

6

5

企业成长性指标

总收入平均增长率

20%以上(15分);15%-20%12-15分);

10%-15%9-12分);5%-10%6-9分);

0-5%3-6分);负增长得0分。

 

15

6

 

企业盈利能力或贡献度

利润总额或纳税总额平均增长率达到

20%以上(30分);

15%-20%24-30分);

10%-15%18-24分);

5%-10%12-18分);

0-5%6-12分);

负增长得0分。

或:区级税收贡献达到

100万元以上(30分);

75-100万元(24-30分);

50-75万元(18-24分);

25-50万元(12-18分)

10-25万元(6-12分);

 10万元以下0分。

30

7

8

企业创新型指标

新增知识产权

每个3分,7个及以上满分

21

9

发表论文数

有3分,无0分

3

10

形成新工艺、新产品等

有3分,无0分

3

11

附加分

授权发明专利每新增1个加5分,上限10分

 

合计

100


第六条(验收结论及尾款拨付)

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立项,视作验收合格,其尾款的扶持资金作为市级小巨人的区级配套资金予以兑现。其他项目经评审专家组打分综合后,企业平均分超过70(含)分,验收合格,拨付全额尾款;企业平均分超过介于60(含)-70(不含)分之间,验收基本合格,拨付尾款的一半;企业平均分低于60(不含)分的,验收不合格,不拨付尾款。

第七条(附则)

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指南

 

为促进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规范负责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科学严谨的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发挥专项资金推动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的作用,特制订本管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一般适用于历年发布的《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专题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专题二创新创业载体功能建设、专题三创新产业体系建设和专题六创新国际化水平建设等公开征集的项目,对象为历年与区科委签订资金资助合同的已经立项项目承担单位。

二、合同与计划任务书签订

历年专项资金项目经批复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区科委签订《资金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合同书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项目验收考核的依据。在填写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资金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专项资金扶持额度、项目执行周期应于立项批复文件保持一致;

2、《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主要内容应与《项目申请书》内容保持一致,不允许降低考核指标要求,不允许降低自筹资金金额;应对《项目申请书》中未予以明确的事项进行明确细化,如:项目计划进度中的按季度计划投资完成额;项目具体的完成形式及考核目标;专项资金使用内容细化到具体设备或软件等;

3、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承诺在项目完成验收后的3年内,无条件配合区科委开展后绩效评估等工作。

4、项目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项目资金专账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获专项资金项目建立财务专账,单独核算项目的支出情况,按月将项目的实际支出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预算科目进行记账,并做好购入设备、软件的登记工作;对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区财政关于专项资金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处理;

2、建议项目单位开立或清理一个银行账户,专门用于获扶持项目的资金收支;

3、项目单位申请的财政资金用途应当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所列的内容保持一致。项目单位应当明确所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1、项目单位应当于每季度10日前向区科委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交项目财务专账、项目工作进展中取得的建设成果证明等。

2、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的季度现场检查工作;

3、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并办理备案或核准变更工作。以下情况视为重大变化,需要办理备案或核准变更:(1)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2)项目投资结构发生变化;(3)项目法人发生变更;(4)建设期延长;(5)建设地点变化。根据《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变更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由区科委组织的项目稽查工作,如在稽查工作中发现需整改问题的,在收到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项目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书面反馈整改意见并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5、对于项目变化导致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后,区科委应终止项目或强制验收。

6、在项目执行期内,因为不可预计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展,项目单位应当主动提交项目申请,提出终止项目,项目进行验收。

五、项目验收管理

1、除发生被区科委终止项目或强制验收情况外,项目单位应当自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1年内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2、由区财政代表区政府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项目的专项审计工作。

3、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备验收材料,并配合第三方中介机构做好项目验收及专家评审组织工作。项目单位应当验收会现场维护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项目验收答辩和项目演示,答辩人员至少包括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验收要求参见《上海市杨浦创新型试点城区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4、项目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完善,并在验收会议后30天内完成验收材料的整理装订工作。

六、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1、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科委对于企业、项目的稽查和考核工作。在项目完成验收后的3年内,配合区科委开展绩效评估、上报企业有关经济数据等工作。

2、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形成成果后,有义务通过不同方式向公众普及相关科普知识。

七、附则

本指南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第三方中介机构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手册。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通过公开向社会征集并经批准列入杨浦区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由项目受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管理。有其他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的项目依照其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资质要求)

第三机构应为注册在上海市的独立法人,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专业的技术能力,近三年有良好业绩、无违纪违规行为,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素质,具有政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经验的机构优先。

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组成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负责人应拥有咨询工程师资质,项目现场负责人拥有注册会计师资质,其他人员应具备咨询工程师、会计师,或相关技术领域工程师资质。

第四条(委托责任)

第三方机构受项目受理部门的委托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为保证公正客观,第三方机构不得参加与其***项目同类型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第三方机构的服务周期与项目执行周期保持一致,待项目验收完毕、绩效评估完成后,该项目***结束。项目受理部门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管理职能)

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申请书、《项目管理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项目全过程管理拟分为项目预评估、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监管与项目验收评估四个阶段。中介机构全程参与四个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工作内容如下:

第一阶段,项目预评估阶段

1、项目匹配度的审核:根据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所规定的申报范围及申报方向(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创业产业体系建设、创新产业载体建设、创新国际化水平建设等),审核各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当年的申报范围;2、项目材料真实性审核:对申报单位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最近2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项目团队及负责人情况、自筹资金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发现是否存在虚假申报或不实申报;3、项目预算及财务可行性分析:对申报项目的各预算指标进行分析,判断项目总预算金额及各子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并与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相比对,分析项目规模与企业规模是否相适应;分析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判断企业执行申报项目的财务可行性以及所设定预期目标的可实现性;4、根据上述预评估内容对各项目进行量化打分,汇总排序后,出具项目预评估报告,提交给区科委作为当年度评审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阶段,项目评审阶段

1、配合委托方做好申报项目的材料整理工作,一是整理预评估后项目单位提交的正式申报材料,二是整理评审会前发放专家组答辩材料;2、配合委托方做好项目评审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3、配合委托方做好项目评审会议的会议纪要工作、做好评审结果汇总等工作。

第三阶段,项目实施监管阶段

1、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实行的是季度报告与专题报告相结合的监管办法,对受委托***管理的项目在进场后,实施风险评估,对评估为高风险的项目在监管过程中重点***。对委托项目进行现场***,项目执行情况形成季度报告,根据区科委要求形成专题报告。2、***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中未明确的事项进一步细化:如审核并修正项目的总预算执行计划以及分季度的用款计划;制定项目的里程碑事件的关键节点;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区财政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财务专账等; 3、项目过程的进度及质量监控:主要审查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的偏离程度、重要的里程碑事件的实现情况、主要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与计划内容的偏离程度、分析与调查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正常推进的因素、判断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等;4、项目过程的预算监控:主要审查项目在执行期内,自有资金及区级财政资金投入情况、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进度是否匹配、项目及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应缴纳税金与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发生可能无法实施项目的各种财务因素等;5、出具专题报告的情况:在项目审查工作中,发现项目发生以下但不限于:项目资金被挪用挤占、项目进展与计划进度偏差一季度以上、项目组织人员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实际投资明显或预期无法完成、项目计划采购内容不再实施、项目发生重大技术难题造成项目无法顺利推进、政策与宏观经济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目的无法实现、其他可能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预期目标已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6、其他增值服务:监管团队由咨询、经济方面人员组成的项目小组,同时邀请项目特定行业或领域方面的专家作为项目组的特聘专家(专家主要来自上海各大高校,也可以由委托方推荐专家),协助项目小组完成对项目主要技术研发工作的鉴证及对技术的提升改进提供咨询意见。同时为区科委提供相关领域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四阶段,项目验收评估阶段

1、协助和辅导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结题所需资料的准备工作。2、项目验收评估会议的组织工作。3、结合验收会专家意见以及全过程***监管意见,出具项目验收评估总报告,供委托单位作为项目验收依据以及企业未来申报项目的参考。

其他咨询服务:通过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分析项目中常见的问题,归纳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协助委托单位撰写和更新与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管理规程及操作手册等。

第六条(经费标准)

第三方机构委托服务费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经费列入当年度专项资金,参照政府采购要求,预算金额大于50万元的进行公开招标。费用标准以市场机制定价,单个项目按其执行期年份最高不超过3万元/项目。

第七条(费用拨付)

一般同一年度项目打包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支付50%的首付款,剩余50%的资金待项目***完成后支付。

第八条(效果评估)

年度项目***结束后,第三方机构提供总体评估报告。委托方从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态度、资料管理完整性、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的专业水平、审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资金监控准确性、中介机构报告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职业操守、重大事项预警机制等方面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参与后续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三方机构咨询服务合同中应明确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款从应付服务费中扣除。

委托方发现第三方中介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查报告,则立即解除委托合同。造成损失的,除应承担经济责任外,必要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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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08:44:49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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