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1771号公告
深圳市以太星芒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朱桦诉你劳动争议一案(深福劳人仲案[2021]1771号)已审结,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且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深福劳人仲案[2021]1771号号仲裁裁决书。
深福劳人仲案[2021]1771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以太星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桦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7757.08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以太星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桦2020年5月份社会保险缴纳金额224.66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已于2021年12月3日张贴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40层A4009。你可到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119号韵动家园裙楼二楼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肖舒娉,电话:0755-2361123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