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本区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管理
杨府发〔2009〕32号
为进一步规范设摊管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34号)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现就加强本区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区域范围内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一)主要道路
主要干道:四平路、大连(西)路、周家嘴路、长阳路、平凉路、中原路、控江路、逸仙路、内环线地面道路、中环线地面道路。
其他道路:杨树浦路(兰州路-大连路)、隆昌路(平凉路-延吉东路)、兰州路、延吉东路、延吉中路、延吉西路、松花江路、营口路、鞍山路、本溪路、赤峰路、苏家屯路、密云路、双阳北路、黄兴路(松花江路-国定路)、国权路、国顺路、政立路、淞沪路(政立路-国帆路)。
(二)重点区域
五角场城市副中心、长海路历史风貌保护区、黄兴创意文化体育休闲区、滨江世博水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在上述区域范围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有关工具的,城管执法部门出具暂扣物品告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48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暂扣的物品和工具依法予以处置。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城市建设 管理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