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区农业农村局提醒您守护好钱袋子防范非法集资——警惕打着农民合作社幌子的非法集资陷阱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非法集资活动利用的对象。
二、以农民合作社为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有哪些?
不法分子打着合作金融旗号,成立农民合作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所吸收的资金多用于非法放贷、还本付息,或被集资人挥霍转移。
三、非法集资的特点
第一: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第三:社会性
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四、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手段
01
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式,打着国家扶持、响应政策的幌子,抓住农民淳朴、简单、缺乏金融常识的特点,故意把吸收存款的服务站设在乡镇、村落,瞄准农民积蓄,“吃干榨净”农民的自有资金。
02
以高额提成诱导,雇佣大量代办员,专职从事吸收存款工作,走村入户,利用农民获得高额回报的心理预期,大肆宣传,进而“掏空”村民“钱袋子”。
03
以信用合作名义非法吸收资金。一些农民合作社没有产业项目支撑,不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只是假借信用合作名义,成立资金互助部等,变相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
04
以广泛吸收成员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些不法分子以入社投资有高额收益为诱饵,将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无关的人员吸纳为会员。入社只需填一张入社申请表,即可获得一张类似于银行存折的“成员股金证”或“成员互助金证”凭证。将不特定对象吸收为社员后,以远高于银行利息收益的承诺诱导成员缴纳出资。
05
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及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06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
07
组织大规模的培训参观活动,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推介会、庆功会。
五、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2011年至2015年,张某为从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中赚取利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某县注册成立某农民合作社,并以该合作社名义,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农村吸收了3000余人次1亿余元存款。2014年因贷款无法收回,农民存款也无力偿还。2022年1月,经法院审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风险提示:
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由农户自愿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服务。不法分子借农民合作社名义,突破“社员制”原则,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实际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缺乏金融监管,风险巨大。
六、科学防范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
看收益。
对比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明显偏高的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看牌照。
看营业场所是否摆放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发证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销售金融产品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学知识。
投资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要轻信代理人口头宣传;对于从事股权买卖、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高度复杂、风险极高的业务,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正确判断风险,不被高利诱惑。
多咨询。
一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合作社是否具备开展信用合作的主体资格。
二是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了解。
慎决策。
对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多与家人朋友和专业人士商量,审慎决策。并对合作社经营运作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提高判断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强理性。
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特别提醒: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737号***令)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经济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打击非法集资,共创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