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飞诉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
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聂飞申请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和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1041号)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工资共计42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押金(已扣发的考核费用)6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38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