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灵预公字〔2021〕13号
灵川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灵预公字〔2021〕13号
2021-08-23 18:25:00 来源: 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15〕2295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广西支干线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自然资办函〔2020〕33号)通过的用地预审,灵川县人民政府拟将潭下镇码头村委甘村、上涂家村民小组,三街镇广化村委上横岭、下横岭、甘奢铺村民小组,定江镇法源村委松桥村民小组位于大平领、羊林岩、铜门头(地名)的集体土地约0.397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作为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广西支干线工程项目(灵川段)建设用地。目前是征地工作前期调查阶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规〔2018〕1号)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拟按足额货币方式安置。
四、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土地权属的单位,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73-6862478)或潭下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联系电话:0773-6305130)、定江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联系电话:0773-7956200)、三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联系电话:0773-6324268)提供权属材料以便确权,逾期将视为弃权。
五、被调查村组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权属材料,以便制定征地方案。
六、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的青苗,抢建的构筑物、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征地的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