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梧州市阜民路培正里地质灾害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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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阜民路培正里地质灾害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24日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和万秀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wzwxq.gov.cn/info.php?ID=12969)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被征收人的意见。
现将《《梧州市阜民路培正里地质灾害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结果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截止到2019年2月24日,未收到社会公众或被征收人对方案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公布最终方案
按《梧州市阜民路培正里地质灾害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梧州市阜民路培正里地质灾害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019年4月3日
梧州市阜民路培正里地质灾害综合整治
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消除阜民路培正里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征收阜民路培正里2号B栋房屋。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订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制订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第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公平补偿、妥善安置、和谐搬迁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
三、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梧州市万秀区阜民路培正里2号B栋房屋(详见征收红线图)。
四、征收单位、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
(一)万秀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万秀区人民政府确定万秀区建设局为项目征收部门,万秀区建设局委托梧州市安鹏建设有限公司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被征收人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
(一)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套内面积计算,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签约期限:以万秀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或征收公告确定具体征收时间为准。
六、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和面积的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或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的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国土、房产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为准,若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三)不同类型(按结构和用途进行分类)的房屋选用不同的评估标准,同类型房屋的评估标准必须一致。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包括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价值。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等因素评定。
八、征收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以产权调换方式置换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的,按市场评估价(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被征收的房屋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给予增加15%的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框架房屋按100元/平方米,砖混(混合)结构按50元/平方米的房屋结构差别补偿。
3.对选择货币化补偿后仍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申请直接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1.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套内面积“征一还一、适当扩大面积”的原则在就近地段(现房:白云堡小区,期房:石鼓冲拆迁小区)实施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房屋与安置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之比1:1.15。
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由征收人出资办理。
征收人出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是指(1)被征收房屋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2)产权调换后小于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3)产权调换后上浮15%以内部分面积。超出面积部分办证所需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土地使用权证按产权调换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办理。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可获得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框架房屋按100元/平方米,砖混(混合)结构按50元/平方米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原房屋套内面积1∶1.15比例范围以外部分面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4.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按以下办法结算:一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5%的部分面积,被征收人应按安置房市场销售价结算补交差价(折成建筑面积后计价补差)。二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5%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给被征收人(折成建筑面积后计价补差)。
5.征收单位或委托的供房单位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面积、价格等另行公布。
(三)在房屋所有权证附注栏中登记载明不予确认产权和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但下列情形可酌情给予补偿:
在2004年3月13日前建设的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经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由房屋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核实确认,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总值扣减1.8%的办证费用后给予补偿。
2004年3月13日以后无证建设的,一律不给予补助。
(四)附属物及构筑物的补偿
1.砖混(钢)结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2.砖木结构按170元/平方米补偿。
3.木结构按140元/平方米补偿。
4.围墙按25元/平方米补偿。
5.泥墙瓦面屋按115元/平方米补偿。
6.泥墙草面屋按92元/平方米补偿。
7.室外厕所按115元/平方米补偿。
8.门楼按115元/平方米补偿。
9.毛石挡土墙按140元/立方米补偿。
10.房屋外地面硬化的按100元/平方米补偿。
11.其他附属物按58元/平方米补偿。
12.以上未标明的附属(着)物,可以通过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
(五)装修(装饰)补偿
1.被征收房屋已作装修(装饰)的,除可移动部件、材料外,应对装修(装饰)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房屋装修(装饰)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评估价×(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年限)÷标准使用年限。
前述所称标准使用年限指:(1)居住类房屋10年,办公类房屋7年;(2)商店、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2.房屋装修(装饰)货币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装饰)重置价格的20%。
(六)迁移费的补偿
1.固定电话移装费按160元/台补偿。
2.有线电视迁移费按182元/户补偿。
3.空调移装费:窗式空调按62元/台,分体空调按123元/台,柜式空调、空气能热水器按184元/台补偿。
4.ADSL宽带网迁移费按120元/户补偿,光纤宽带网迁移费按460元/户补偿。
5.独立电表按306元/只补偿。能提供供电部门签发的有效凭证,可按凭证载明的金额进行补偿。
6.独立水表按306元/只补偿。能提供供水部门签发的有效凭证,可按凭证载明的金额进行补偿。
7.太阳能热水器按612元/台补偿。
(七)临时安置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二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临时周转房源,提供临时周转房源后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按协议约定。
(八)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
1.搬迁费:征收实施单位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也可按每套房屋搬迁费按1500元的包干形式进行计算。
2.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算,支付至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后3个月结束。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每月应领取金额小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九、安置方式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由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提供。
(二)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优先(免予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被征收房屋范围内有户籍登记的申请人均可按上述规定标准予以安置(只能配租一套公租房)。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籍登记在其它居所地的视同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有户籍登记的人员。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有怀孕妇女按两人计算名额。
(三)安置房源的地址、户型、面积详见附表。
十、奖励措施
(一)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符合下列条件签约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签约奖励:
1.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的房屋征收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的房屋征收通知送达之日起第11日至第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二)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符合下列条件搬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搬迁奖励:
1.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的房屋征收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全部移交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2.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的房屋征收通知送达之日起第11日至第2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全部移交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其他规定
(一)列入项目范围内的供水、供电、邮政、有线电视、宽带网、招牌广告等设施,如需移改的,由所属部门或单位自行迁移。
(二)已合法办理按揭、抵押的被征收房屋,按征收补偿价格确定补偿金额,由按揭、抵押双方自行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按揭、抵押双方对债权债务存在争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抵押当事人依法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三)被征收人迁出原管辖城区后的小学生入(转)学,在搬迁之时可一次性选择10年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城区按原招生办法入(转)学,或以户籍和实际居住地相一致,在所属城区按照当年招生办法相对就近入(转)学。凡市教育行政部门安置分流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或变相收费。
(四)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搬迁到固定居所地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户籍迁移,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迁入地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征收通知后30天内)不签订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城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城区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屋征收项目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30日内提交房屋征收协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补偿及履行情况说明等文件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公告作废。
(七)项目征收部门可根据项目遇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或处理办法,经房屋征收部门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八)万秀区政府成立安置服务协调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各类安置房源,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被征收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银行按揭、子女入学、户口迁移手续,以及水表、电表、燃气管道、有线电视、有线电话等设施迁移手续。公安、民政、教育、广电、金融、供电、供水、电信等单位要及时提供服务,并按相关规定给予便利。
十二、本补偿安置方案由万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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