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陆川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陆川县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陆川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陆川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陆川县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陆川县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
陆川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陆川县财政局
2021年8月29日
陆川县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6〕5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有关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新产品研发、新品种培育、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应用等科技创新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
本办法所称有关企业,是指在陆川县行政辖区内注册、属于陆川县本级财政资助范围内、具有一定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发布指南。陆川县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中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二)提交申请。申报单位按照年度陆川县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评估评审。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对通过评估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立项前公示。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商县财政局同意后,将拟补助项目在陆川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五)项目立项。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补助项目报县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1个月内与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同项目单位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由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下文撤销该项目。
(七)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因故需要终止的,按照陆川县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终止的项目不再享受后补助资格。
(八)组织验收。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递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项目验收结束后,将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九)经费拨付。项目验收后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按程序办理补助经费拨付手续。根据财政预算安排计划额度,未在当年拨付经费的项目,顺延到次年安排拨付。
第四条 奖励性后补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纪录完备;(二)有助于解决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产业技术问题,且有一年以上实际应用;(三)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政府发布申报范围;(二)项目单位提交申请。项目单位按申报范围提交申请材料,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编制申报材料;(三)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审核申报材料;(四)经费拨付。
第六条 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 科技服务活动,开支范围应符合《陆川县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后补助经费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陆川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一律予以追回。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陆川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陆川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陆川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秘书股 2021年8月29日印发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