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南充高坪水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成本监审结论的公开
根据《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南充高坪水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成本监审结论面向社会公开,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历天。社会各界可在该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期间,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南充市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综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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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高坪水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成本监审结论
南充市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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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高坪水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成本监审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我单位委托四川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高坪水务开放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度至2021年度的供水经营成本资料进行了监审,现予以公开。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及经营概况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南充高坪水务开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开发公司)成立于2016年,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主要担负着高坪区部分乡镇生产、生活饮用水的供给,供水设施安装、维护。供水区域面积700平方公里,覆盖30万人口。现拥有地面水厂4座,总供水能力5600吨/日(其中,长乐水厂3300吨/日、江陵水厂800吨/日、白山沟水厂1300吨/日、小佛水厂200吨/日)。
(二)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
2020年至2021年度水务开发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监审年度营业收入、被监审项目的年度收入、净利润明细情况详见下表(单位:元)
年度 | 2020年 | 2021年 |
资产总额 | 987,110,187.15 | 995,685,548.53 |
负债总额 | 288,319,425.15 | 311,593,719.20 |
净资产 | 698,790,762.00 | 684,091,829.33 |
主营业务收入 | 8,970,020.34 | 29,341,348.21 |
净利润 | -6,534,537.58 | -15,108,078.71 |
监审项目收入 | 2,514,336.19 | 3,622,414.86 |
监审项目利润 | -280,549.28 | 391,865.06 |
(三)供水售水及成本情况
江陵水厂现行水价为:2.8元/立方米,白山沟、小佛水厂现行水价为:3元/立方米,以上三个水厂未对城镇供水价格进行分类;长乐水厂对城镇供水价格进行了分类,现行水价具体为:生活用水2.2元/立方米,生产用水2.3元/立方米,商业用水2.48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3.57元/立方米。
水务开发公司供水定价成本主要由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水务开发公司2020年至2021年度供水总量、售水量和销售收入等明细情况详见下表:(单位:元)
项目 | 2020年 | 2021年 |
年供水总量(m³) | 1,079,688.87 | 1,286,496.63 |
年售水总量(m³) | 884,805.03 | 1,154,678.97 |
产销差水量(m³) | 194,883.84 | 131,817.66 |
水费收入(元) | 2,514,336.19 | 3,622,414.86 |
核定供水总成本 | 2,794,885.47 | 3,230,549.80 |
供水净利润(元) | -280,549.28 | 391,865.06 |
二、主要成本审核情况
(一)成本监审总体情况
1.审核工作情况
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包括主要由固定资产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构成。此次供水成本实地审核,主要对水务开发公司2020年至2021年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具体如下:
(1)厘清公司注册资本、项目投资、固定资产,通过测算、检查、询问等方式,确认水务开发公司成本监审期间的取水、供水、售水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闲置、过期、专项财政资金等资产额。
(2)审核各项成本、费用构成、公摊费用的分摊方法和比例是否合理;重点对公司供水单位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和调整,并按照有关标准核增和核减了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具体审核数据详见《南充高坪水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成本监审表》。
2.取水、供水、售水情况
水务开发公司申报取水、供水、售水情况及审核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立方米
审核项目 | 取水量 | 供水量 | 售水量 | |
2020年 | 申报数 | 1,404,452.00 | 1,2***,007.00 | 884,805.03 |
审增(减) | -176,846.00 | -184,318.13 | - | |
审核数 | 1,227,606.00 | 1,079,688.87 | 884,805.03 | |
2021年 | 申报数 | 1,832,824.00 | 1,***9,541.00 | 1,154,678.97 |
审增(减) | -403,383.30 | -363,044.37 | - | |
审核数 | 1,429,440.70 | 1,286,496.63 | 1,154,678.97 | |
合计 | 申报数 | 3,237,276.00 | 2,913,548.00 | 2,039,484.00 |
审增(减) | -580,229.30 | -547,362.50 | - | |
审核数 | 2,657,046.70 | 2,366,185.50 | 2,039,484.00 |
3.供水总成本情况
水务开发公司申报2020-2021年两年供水总成本8,919,409.12元,累计核减成本费用2,893,973.85元,核定供水总成本6,025,435.27元,具体核减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年份 | 2020年 | 2021年 | 合计 |
申报供水总成本 | 4,119,793.04 | 4,799,616.08 | 8,919,409.12 |
1、固定资产折旧费 | -277,340.32 | -673,874.32 | -951,214.*** |
(1)固定资产折旧 | -277,340.32 | -673,874.32 | -951,214.*** |
2、运行维护费 | -1,047,567.25 | -895,191.96 | -1,942,759.21 |
(1)动力费 | -18,167.72 | -18,167.72 | |
(2)材料费 | -16,760.00 | -16,760.00 | |
(3)修理费 | -1,493.00 | -1,493.00 | |
(4)人工费 | -1,011,146.53 | -601,257.70 | -1,612,404.23 |
(5)其他运营费用 | -293,934.26 | -293,934.26 | |
①管理费用 | -141,508.06 | -141,508.06 | |
②其他 | -152,426.20 | -152,426.20 | |
核增(减)成本 | -1,324,907.57 | -1,569,066.28 | -2,893,973.85 |
核定供水总成本 | 2,794,885.47 | 3,230,549.80 | 6,025,435.27 |
(二)成本监审增减项目说明
1.取水总量、供水总量、售水总量
水务开发公司申报的2020年取水总量1,404,452.00立方米、2021年取水总量1,832,824.00立方米、2020年供水总量1,2***,007.00立方米、2021年供水总量1,***9,541.00立方米系根据其两年期间售水总量,按30%的漏损率和10%的自用水率推算确定,两年期间售水总量有相关的统计报表作为依据,故未进行审增或审减,对30%的漏损率、10%的自用水率无依据支撑,故应重新进行核定。
水务开发公司提供的取水资源税申报表显示,该单位2020年度取水总量为1,227,606.00立方米,2020年度核减取水量176,846.00立方米,2021年度取水总量为1,429,440.70立方米,2021年度核减取水量403,383.30立方米。
根据《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次成本监审核定的水务开发公司2020年度供销水漏损率为18.05%,核减11.95%,2021年度供销水漏损率为10.25%,核减19.75%(计算过程详见***表八);通过销售水量、漏损率计算的2020年度供水量为1,079,688.87立方米,核减184,318.13立方米,2021年度供水量为1,286,496.63立方米,核减363,044.37立方米。
通过监审测算的供水量及资源税报表取水量计算的2020年度自用水率为12.05%,核增2.05%,2021年度自用水率为10%,无核增(减)情况。
2.固定资产折旧费
折旧费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十三条,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残值率原则上按3%-5%计算,本次成本监审残值率核定为4%,较水务开发公司申报的残值率核减1%。
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附表《城镇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5-10年、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6-15年,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6-8年,本次成本监审将水务开发公司的所有电子办公设备折旧年限由该公司申报的3年核增为7年,将水厂送水变频增压泵、取水泵房潜水深井泵两项设备折旧年限由水务开发公司申报的3年核增为10年,将沙发、空调、钢桌的折旧年限由该公司申报的5年核增为7年。
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一条,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的资产,成本监审时不予计算折旧费用。水务开发公司的长乐水厂房屋建筑物、长乐水厂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长乐水厂机器设备系政府划拨资产,故本次成本监审不予计算折旧费用。
2020-2021年水务开发公司分别申报固定资产折旧费309,445.92元、769,505.79元;经审核,核减2020年固定资产折旧277,340.32元,2021年固定资产折旧673,874.32元,两年总计核减951,214.***元,具体核减情况见表六。
3.运行维护费
(1)动力费
动力费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一条(三)规定“动力费是指供水企业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含二次加压调蓄)所需动力的费用”及第十六条规定“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供水企业监审期间年平均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本”核定。
经审核,水务开发公司申报2020年度基本电费282,128.45元,其中18,167.72元电费系2019年发生费用予以审减,审定2020年动力费263,960.73元;申报2021年度基本电费360,321.02元,无审增(减)情况。
(2)材料费
材料费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一条(四)规定“材料费是指供水企业提供供水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等费用,包括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消耗、机物料消耗。”及第十六条规定“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供水企业监审期间年平均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本”核定。
经审核,水务开发公司申报2020年度材料费总额29,985.00元,其中含消毒药剂3,000.00元、混凝药剂13,760.00元,为单位所属污水处理厂领用药剂,故核减材料费用16,760.00元,核定2020年材料费13,225.00元;申报2021年度材料费78,278.76元,无核增(减)情况。
(3)修理费
材料费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一条(五)规定“修理费是指供水企业因自行组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事故应急发生的材料消耗、事故备品备件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以及为维持供水正常运行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人工费用。”及第十六条规定“但修理费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的 2%;超过上限标准的,供水企业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经评估论证后确定。”核定。
经审核,水务开发公司申报2020年度修理费支出17,381.69元,其中1,493.00元于2020年7月发生,并在当月重复列支支出,核减修理费1,493.00元,核定2020年修理费15,888.69元;申报2021年度修理费29,550.49元,无审增(减)。水务开发公司修理费支出未超过账面相关固定资产原值的2%。核定过程见下表:
单位:元
年度 | 申报数 | 实际发生数 | 固定资产原值 | 确认金额占比 | 核增(减-)数 |
2020年 | 17,381.69 | 15,888.69 | 3,931,490.00 | 0.40% | -1,493.00 |
2021年 | 29,550.49 | 29,550.49 | 4,232,856.42 | 0.70% | 0 |
合计 | 46,932.18 | 45,439.18 | -1,493.00 |
(4)人工费
①职工人数
职工人数依据《城镇用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各地区一般可以15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定员参考上限,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城镇供水行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
经审核,水务开发公司所辖4座水厂设计日生产能力总计为0.56万立方米,2020年及2021年度水务开发公司申报水厂职工总人数均为26人,根据上述文件所规定标准,核定水务开发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水厂职工总人数均为15人,核减11人。
②工资标准
职工工资依据《城镇用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平均工资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在岗职工实际平均水平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公用事业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经审核,水务开发公司职工工资未超高坪区统计局提供的公用事业行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各年度平均工资对比明细如下:
单位:元
年度 | 职工年平均工资 | 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2020年 | 54,849.10 | 93,625.00 |
2021年 | 65,414.28 | 93,625.00 |
注:a、因截至成本监审报告日,当地统计局尚未发布2021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故2021年度仍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作为上限标准。b、2021年度水务开发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考虑了发放给员工的误餐、交通及差旅补贴(从其他运营费用调整进来,详见第(5)点其他运营费用)。
综上所述,水务开发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职工数量均超过规定上限标准11人,职工工资未超高坪区统计局提供全部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因此调减2020年度人工费1,011,146.53元,调减2021年度人工费601,257.70元,核定2020年度工资822,736.47元,2021年度工资981,254.80元。
(5)其他运营费用
①生产经营类费用
根据《城镇用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年平均值核定。”
水务开发公司2020度申报生产经营类费用72,000.00 元,为水质检测费,无核增(减)情况;2021年申报生产经营类费用470,392.63元,包括水质检测费99,622.65元、生产经营类其他费用370,769.98元(为对水厂工作人员交通补贴、误餐补贴及差旅补贴及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零星修理材料采购等费用),其中152,426.20元系对员工的补助性支出,调整列支至员工工资,核减该项费用152,426.20元。
②管理类费用
管理类费用据《城镇用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八条(二)之规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年平均值核定。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监审期间供水销售年平均收入的0.5%。”及第二十条之规定“其他业务与供水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的费用,依托供水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供水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等,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一定比例冲减成本。该比例可以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经审核,水务开发公司2020-2021年期间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用未超过监审期间供水销售年平均收入的0.5%。
水务开发公司申报2020年度管理类费用总额963,569.94元,经审核管理类费用占企业所有管理费用比例未超过供水业务收入占该单位所有业务收入的比例,无核增(减)情况;2021年度申报管理类费用总额1,263,830.65元,经审核其占该单位所有管理费用的比例超出供水业务收入占该单位所有业务收入的比例,核减2021年度管理类费用141,508.06元。具体审核过程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年度 | 供水收入总额 | 营业收入总额 | 供水收 入占比 | 管理费用总额 | 管理类费用 申报上限 | 实际申报数 | 核减数 |
2020年 | 2,514,336.19 | 9,039,023.86 | 27.82% | 4,105,686.49 | 1,142,201.98 | 963,569.94 | |
2021年 | 3,622,414.86 | 29,342,7***.14 | 12.35% | 9,090,967.24 | 1,122,295.59 | 1,263,830.65 | 141,508.06 |
合计 | 6,136,751.05 | 38,381,788.00 | 13,196,653.73 | 2,2***,497.57 | 2,227,400.59 | 141,508.06 |
(6)其它项目费用
符合相关规定,据实核定。
三、成本监审结论
依据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扣除政府和社会无偿资产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后,核定水务开发公司2020-2021年供水总成本为6025,435.27元,其单位供水成本为2.55元/立方米,单位售水(有效供水)成本为2.95元/立方米。供水成本审核结果如下表:
单位:元
类别 | 申报数 | 核增(减-)数 | 核定数 |
供(售)水总成本 | 8,919,409.12 | -2,893,973.85 | 6,025,435.27 |
2年平均供(售)水成本 | 4,459,704.56 | -1,446,986.93 | 3,012,717.63 |
2年平均年供水量 | 1,456,774.00 | -273,681.25 | 1,183,092.75 |
2年平均年售水量 | 1,019,742.00 | 1,019,742.00 | |
单位供水成本(元/吨) | 3.06 | -0.48 | 2.55 |
单位售水成本(元/吨) | 4.37 | -1.42 | 2.95 |